李沃墙/揭弊换来玉石俱焚 吹哨保护机制须健全落实
▲台湾近年公私部门陆续发生严重舞弊案件,幸而有内部「吹哨者」才得以揭弊,然「吹哨者」事后却常以悲剧收尾。(图/视觉中国CFP)
鉴于泛官股与民营银行历年来弊案不断,于今看来,落实「产金分离」与强化「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护制度」无疑是较为有效的解决方策。不可否认,企业集团跨业经营具分散风险、创造内部资本市场、建立弹性财务融通管道以及多角化经营的经济规模效益。台湾有很多集团旗下拥有金融及产业,如有集团经营银行、电信、有线电视;也有集团旗下经营银行、纸业、生技等不一而足。准此以观,该集团若能掌握银行经营权,必可助企业以优惠条件取得资金。但如此一来,即衍生与存款户利益冲突,甚至罔顾银行股东权益之弊端。
2006年爆发力霸集团(旗下有百货、食品、银行,固网等产业)董事长王又曾透过发行公司债、超贷、关系人交易等不法手段,掏空中华商银、亚太固网、力霸与嘉食化近千亿元,金管会于此事件后要求「产金分离」。2008年太子汽车集团创办人许胜发以不法行为掏空旗下的万泰银行200亿;2017年发生何寿川身兼永丰余集团多职,即是永丰余董事,又是永丰金董事长,产金关系纠结难解,以至弊案频传而被判刑。足见,法规的完备性及落实有检讨必要。
2017年底,桦福远航集团董事长张网维持有三信商银4%股权,却拿下5席董事,这是否有违产金分离政策?又以建商起家的宝佳机构,以其雄厚资金买入台新金及永丰金各超过5%的股份。这种产业插旗金融业,而且同时持有多家金融机构,产生横向连结关系,最有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的疑虑。究竟「金金分离」是否也有检讨必要?为了防阻类似弊端,美国早有规定,一人不能同时身兼金控、产业实质负责人。其实台湾于2001年通过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其立法精神即重视金融与非金融产业投资的分离,避免金融业运用其资金介入非金融业经营,而造成不公平竞争与利益冲突;而《银行法》也有类似的规范。然主管机关却执行不力,以致弊案接二连三,结果利益由集团享受,风险却由社会大众负担。
▲永丰金前总经理「吹哨」举发三宝超贷等重大弊案,使得永丰金不仅遭金管会重罚一千万罚锾,前董事长何寿川更被求刑12 年。(图/镜周刊)
有论者谓,台湾在「产金分离」政策落实空有其名实并不为过,因为公营事业及泛官股银行常因交叉持股,也互派董事在其他银行,产生公司治理问题。永丰金弊案,乃内部「吹哨者」检举才图穷匕见,但「吹哨者」是否能获得妥善的保护,端赖健全的「吹哨者保护制度」。
「吹哨者」(Whistleblower)一词源自英国警察吹哨子示警的行为,日后逐渐演变成为内部人员基于公益而挺身揭弊的代名词。所谓「吹哨者保护制度」,就是给予公司内部员工一个安全的检举管道,让「吹哨者」的身分不被曝光;同时,也要避免接受检举的单位泄露消息给公司。1989年,美国为强化对联邦政府内部告发者的权益保护,避免「吹哨者」受到不当的人事措施报复,制定了「吹哨者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简称WPA)。
而在永丰金事件中,打开潘朵拉盒子的是高层主管张晋源,但却被董事会拔除其所有公司职务,显然是身份曝光,玉石俱焚。而这也凸显台湾法规对「吹哨者」毫无基本的制度性保障,若然,那以后谁还敢当吹哨者?所以,目前修法朝向「吹哨者」条款升级,将保护机制纳入「银行法」修正,包括:必须对「吹哨者」的身份加以保密、检举资料保密、不得调离其原有职务、落实金控公司及银行业的诚信经营。
金融是根、产业是叶;金融业经营良窳,不仅影响金融稳定甚钜,也影响产业发展。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者采取高标准,促进健全经营实不为过。既然主管机关及社会各界已体认「产金分离」及「吹哨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今后,除了要落实外,尚需健全公司治理、做好内稽、内控等金融监理外,更要提升经营者及员工的伦理道德教育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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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沃墙,现任淡江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教授及两岸金融中心副主任,亦为富华创投及兆丰第一创投董事、品丰投顾荣誉顾问。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