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被隆起地砖绊倒成瘫 二审改判北市府赔217万多元

高院(资料照片)

黄姓老翁5年多前行经剑潭国小校门,被人行道上隆起地砖绊倒,头撞上花圃矮墙,因颈椎受损、全身瘫痪,家属认为北市政府管理有缺失,提起国赔诉讼一审认为黄翁年纪老迈无法证明黄翁伤势是地砖隆起所致,判决家属败诉,家属上诉后,高院改判台北市政府败诉,须赔偿黄家共217万多元。北市府可上诉。

黄家控称,2015年12月,77岁黄翁徒步行经剑潭国小校门前人行道时,因该处地下树根经过,致地砖隆起2.5公分,黄被绊到,头部撞击校门旁花圃水泥矮墙,造成颈椎受损,经送医救治后,仍瘫软在床,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7月死亡。

黄家主张,台北市政府新工处对该人行道管理有缺失,提起国赔,要求赔偿黄翁生前支出医疗费、看护费、车资、医疗耗材费、营养补充品合计186万5062元,以及黄妻子女共5人各20万元精神慰抚金。

但北市新工处辩称,在黄翁被绊倒前,没有人在该处跌倒,对人行道之设置、管理并无缺失。且黄翁跌倒前,已罹患颈椎椎间盘突出、糖尿病白内障多年,视力功能不佳,他跌倒50天后,才在荣总进行颈椎手术,一审认为,无法证明黄翁伤势是地砖隆起所致,两者因果关系,判决家属败诉

家属上诉后,高院依据维修工人证称,地砖隆起是因底下有树根经过,认为树根长成、穿过地砖下方,应已经过相当时日,加上国小主任证称曾有学生在该处被绊倒,认定黄翁是因被隆起地砖绊倒,造成颈椎中心脊髓症候群而全身瘫痪失能,两者具因果关系,逆转改判北市府败诉。

高院认为,北市府应赔偿黄家医疗、看护、交通费用共167万9986元,以及家属5人精神慰抚金各10万元。黄家不得上诉,北市府则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