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骑车摔瘫 桃市府判赔2536万

就读护校罗姓女子3年前骑车路面突起致摔瘫,案经罗女提出国赔诉讼台湾高等法院重新计算金额加码改判桃园市府养工处要赔偿她及家人共2537万元多。(本报资料照片

3年前就读护校的罗姓女子骑机车时,因路面突起害她摔瘫,造成生活无法自理还被宣告为受监护人,罗的父母提告请求国家赔偿一审判决桃园市政府工处要赔偿2487万多元,案经上诉二审,合议庭加码改判赔偿2536万多元,本案可上诉。

养工处指出,第一时间并未接获罗女摔车的通知,直到2019年罗女提出国赔才知悉,根据过往巡查纪录未有坑洞,仅有1条轮胎压痕,但警方记录现场状况,摔车痕离轮胎压痕有12.8公尺远,且骑士有超速状况,认为摔车非政府之责,将待收到判决书后和法务局研议再上诉。

骑士父母、养工处无交集

罗女的父母表示,2018年11月21日下午4点,女儿机车行经桃园市1处路面突起区域,造成重心不稳摔倒在地,四肢多处擦挫伤、头部外伤颅内血肿肺炎呼吸衰竭水脑症全身四肢多处挫擦伤等严重伤害,经治疗后仍终身无工作能力。

罗的父母指控,桃园市政府养工处是市区道路管理养护机关,却疏于管理路面,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且没有及时维护,或设置任何防护措施警告标示,导致意外发生,须负赔偿责任

养工处则主张事发在白天、天气晴朗,罗女时速超过50公里速限,还在双黄实线路段试图违规超车,才会发生意外,她自己应负90%过失责任。

法院认定 路面管理缺失

一审桃园地院依据监视器录影画面,认定罗女没有跨越双黄实线或准备超车的动作肇事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处且没有设置警告标志,罗女没有偏离车道本身没有任何过失。

合议庭认为,养工处没有及早修补路面,也未在修补前于路面毁损前方,设置足够警示设施,让用路者及早因应,养工处对路面管理确有缺失,须负国家赔偿责任。考量罗女发生意外时只有20岁,伤势造成她余生无法自理须专人照护,判决桃园市府养工处赔偿医药费、看护费、精神慰抚金等在内款项共2487万2863元。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见解和一审相同,认定桃园市府养工处确有重大疏失,重新计算金额后,加码改判赔偿2536万8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