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急煞害女乘客跌瘫判赔402万 公司甩锅叫司机赔

高雄一名公车司机遇红灯急踩煞车,害车上正在找位子的女乘客跌倒、伤及颈椎瘫痪,民事部分一审判客运公司和陈男须赔偿464万元,二审时客运公司企图撇除监督责任、要陈男独赔。高雄地院法官认为,依法仍要客运业者连带赔偿曾女402万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高雄市陈姓公车司机遇红灯急踩煞车,害车上正在找位子的曾姓女乘客跌倒、伤及颈椎瘫痪,刑事部分遭判6月确定。民事部分一审判客运公司和陈男须赔偿464万元,二审时客运公司企图撇除监督责任、要陈男独赔。高雄地院法官认为,难认客运公司已尽监督司机之责,依法仍要连带赔偿曾女402万元,可上诉。

此案刑事部分,高雄地院审理后依过失重伤害罪判陈男6月、得易科罚金。上诉至二审,法官仍认定陈男有过失,维持原审刑度确定。

2020年7月3日下午两点多,陈男驾驶的公车在前金区中正四路公车站牌停靠载客,曾女上车后,陈正顺势驶离,刚切出车道就遇到红灯,疑似踩刹车力道过大,导致当时想走到最后方的曾女失去重心,向前俯冲趴倒在走道上,摔成重伤。

曾女经送医,诊断出后颈椎3、4、5、6椎间盘突出并脊髓压迫及损伤,四肢肢体无力,出院后仍需要家人全日照顾,几乎等于瘫痪。

陈男强调,当时从照后镜看到曾女已经扶稳把手才开车,刹车力道也适中。但法官勘验监视器,认为陈男没注意到曾女还在找座位就开车,也有紧急刹车的动作,认定陈男有过失。

民事一审部分,曾女求偿1418万元,法官认定陈男是执行职务中发生事故,客运公司就须负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已请领保险金后,判客运公司和陈男仍需赔偿曾女464万元。

客运公司和陈男不服上诉,陈男仍坚持看曾女上车已站稳并紧握手把后才开车,曾女明知公车已开动,不赶紧坐下,还执意走到最后面找位子,未抓紧扶手才发生意外,他已尽相当程度之注意义务而无过失。

客运公司则强调,已在司机「职前训练手册」中明订,「市区公车及公路客运驾驶长行驶途中与中途停靠时应注意事项、由静止再次启动前需确认所有乘客皆坐妥或扶稳后,才可启动车辆」,公车内也贴有「车辆行驶中为确保自身安全,请紧握把手勿随意走动」、「请紧握把手勿随意走动」等安全标语,对于司机的选任监督已尽相当之注意义务,公司不须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曾女确实有违公车内的文字警示,在车辆开动后未紧抓扶手,还执意走到最后面找座位,应负担3成责任。不过,客运公司难认监督陈男执行职务已尽相当之注意义务,依法仍须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判客运公司和陈男须赔偿曾女402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