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司机急煞害摔死 乘客没紧握手把也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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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姓女子5年前搭乘公车车内摔死,家属提告求偿,一、二审依据鉴定报告结果,认定刘女起身时疏于紧握扶杆,为肇事次因,须负10分之2的过失责任,判决客运公司巫姓公车司机须连赔偿29万3215元。可上诉。

刘的母亲提告指控,2016年8月21日下午4点,女儿搭乘由巫男驾驶的公车,女儿打算在「仁爱建国路口」站下车提前按下车铃,但巫男有「超速」以及「停靠站牌操控失当」之过失,在进站前急踩煞车,致使女儿跌倒并因此撞击头部颅内出血。

刘女送往医院急救数日后,仍然因颅内出血、神经性休克,在2016年8月25日上午死亡,刘母提告向客运公司及巫姓驾驶求偿。

台湾高等法院维持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认定台北市联营公车「敬告乘客规定:「搭车时请握稳扶杆,勿随意走动,勿紧靠车门站位,下车请提早按铃」,但刘女在事发时在车辆进站停止前,即起身跨步前行准备下车,仅以单手握住扶杆。

法官佐以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鉴定意见澎湖科技大学鉴定意见书,都认定乘客起身时疏于紧握扶杆或把手是肇事次因,应负担10分之2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