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急煞…女乘客喷飞摔死!家属悲痛求偿 法官1理由判她也有过失

▲刘姓女子搭乘公车时,因公车急煞的惯性作用向前喷飞,倒地后送医不治,家属事后对客运公司司机提告求偿。(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韵如/台北报导

北市一名刘姓女子搭乘东南客运37路公车,在起身准备下车时,因巫姓司机急煞而不慎摔倒撞到头,送医后因颅内出血导致死亡。刘女家属事后对客运公司及司机提告求偿,法官审理后认为,司机未注意前方车况而急煞是肇事主因,但刘女并未紧握扶杆或把手也有疏失,最终判客运公司及司机连带赔偿229万,扣除保险给付的200万,客运公司及司机仍须赔偿29万元。

刘女家属指控,刘女2016年8月间搭乘该公车,并准备于北市「仁爱建国路口一」站下车,而当时她提前下车铃,但司机明显「超速」以及「停靠站牌操控失当」,于进站前急踩煞车,导致刘女倒地后撞击头部,最终因颅内出血丧命。家属认为,客运公司是雇主应连带赔偿,因此向客运公司及司机提告求偿504万,另外,客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责任,有重大过失,因此单独求偿614万元。

对此,司机辩称,当时公车并未停妥,但刘女就起身,且刘女还带着一只狗并背着包包,随身行李并不少,可能因此疏于注意自身状况,才因为公车进站前的轻微煞停,惯性作用力往前摔倒。司机强调,他是在刘女摔倒后才紧急煞车,也就是他在进站中的分段煞停动作并无过失。司机还表示,刘女在车辆行驶间移动,以及没有禁握扶把,也是这起意外的肇事原因之一。

另外,客运公司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明载,「车未停妥,不得上下车」,而台北市联营公车也「敬告乘客」,「搭车时请握稳扶杆,勿随意走动,勿紧靠车门站位,下车请提早按铃」,但刘女并未遵守,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客运公司强调,公司以善尽监督责任,且司机也完全具备安全驾驶的专业能力,此部分公司并无过失。

法官审理时,依据事故鉴定报告认定, 司机在进站时疏未注意,而来不及减速,煞车操控失当,而当时刘女按铃准备下车,从座位起身时,而依照估算,以刘女的身高及体重来说,约需有31至37.7公斤的握力,而一般50多岁女子单手的握力约为23公斤,也就是说刘女需要双手才有可能握稳扶杆,但因当时她身体向前倾,右手已握不住,试图用左手握时,也无法抓住,导致她因物理惯性作用而往前飞出,最终头部撞地,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法官认为,刘女在公车未停妥时就已起身准备下车,还只用单手握住扶杆也有过失,认定她应负担20%的过失责任,而客运公司及司机则须负80%责任,最终判客运公司及司机须连带赔偿229万,但扣除强制险给付的200万,客运公司及司机还须赔偿29万元。案经上诉,二审法官仍维持一审见解,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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