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过弯过快男乘客摔伤3根肋骨 怒告司机遭法官打脸

公车过弯过快男乘客摔伤3根肋骨 怒告司机法官打脸(示意图资料照片

吴姓男子搭乘公车于过弯时摔伤,控告陈姓司机过失伤害。检方认为司机未减速过弯,将他起诉。但士院认为,司机有减速,吴男未紧握扶手才是肇事原因,日前判决司机无罪。

士林地检署起诉指出,陈姓司机民国108年6月间驾驶公车行经台北士林区格致路,在绘有「慢」字的弯道前未减速慢行,导致尚未坐定的吴姓乘客于公车过弯时摔倒,受肋骨骨折等伤害,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

陈姓司机否认过失,辩称过弯前时速已减速至39公里,转弯过程中时速再减至36公里;吴姓乘客是在公车起步行驶后走动,恰巧车辆转弯,双手未握好扶手才摔倒。

承审法官勘验公车内监视器画面,发现陈姓司机在过弯前时速已减速至39公里,而吴姓乘客当时正往车厢中后段行走,因双手未紧握扶手而摔倒,而在车辆转弯期间,其他乘客都是坐好的,没有明显的倾斜或倾倒。

法官也发现,陈姓司机是确认吴姓乘客紧握扶手后才起驶,吴男在公车起步10秒后才往车厢中后段走,随后发生意外;而车辆行驶中司机要注意车前、左右状况,乘客必须遵守乘车规定,与司机共同确保行车安全。

法官认为,吴姓乘客本应知悉在公车行驶时,未紧握扶手,极可能因正常的加速、减速、转弯而倾倒受伤,却未紧握扶手,这次事故责任显应由乘客负责,不能让遵守起步规定且未超速亦有减速过弯的司机担负刑责

法官也采信台北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意见,认为乘客未紧握扶手为肇事原因,司机并无肇事因素,判决司机无罪。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