舔咬小六女儿屁股及大腿内侧 父强辩:我是父亲毫无情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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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男子4年前对就读国小一年级的女儿,以牙齿舔咬她的屁股及左大腿内侧,他辩称这样做绝对没有情欲上的意思,他是父亲并非禽兽,台南高分院认定他的行为主观上有满足其性欲的犯意,依加重强制猥亵罪将他判囚3年6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该名男子在2016年5月29日下午5点多,趁帮女儿洗澡、吹头发及擦干身体机会,以牙齿舔咬她的屁股、左大腿内侧,隔天女童学校导师反应其于洗澡时遭父亲「咬屁股、大腿」部位等情,经导师向相关单位通报后,当晚由老师社工带女童到医院验伤并报警

男子坦认用牙齿咬女儿左大腿,但矢口否认强制猥亵之犯行,他辩称案发当天带女儿去钓鱼,她的大腿遭太阳晒伤很痛,他有骂女儿为何要把雨伞玩坏导致晒伤,他就用牙齿去轻轻咬她的大腿,但绝对没有情欲上的意思。

台南高分院认为,男子牙齿舔咬女童之屁股、左大腿内侧,该身体部位涉及女童私密部位,非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一般接触之身体部位,应非被告与女儿嬉戏所应该触及之处,显现男子其主观上有满足其性欲之主观上犯意甚明。

合议庭审酌他身为女童亲生父亲,竟为求自己性欲之满足对她强制猥亵,造成她身心受创,且将对其日后人格发展两性家庭关系之认知,造成严重影响考量他曾有窃盗、施用毒品经观察勒戒素行,判刑3年半,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