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读判决/为什么逆转? 二审改判普悠玛司机应赔偿293万

▲2018年,台铁发生普悠玛事故,造成18死116轻重伤,好几位被害人对台铁及司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图/资料照)

● 作者/一起读判决

2018年,台铁发生普悠玛事故,造成18死116轻重伤,好几位被害人对台铁及司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中,受伤的旅客S先生先向台铁、司机请求损害赔偿,经法院判决台铁与司机连带给付S先生547万8,482元。台铁在赔付旅客后,要求司机应该负担一半金额293万7499元。

一审原本判决司机胜诉,不必赔给台铁;但二审判决逆转,这涉及到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是用国家赔偿法,还是民法雇用人责任的法律关系。以下我们来谈谈这个案件:

民法第188条 雇用人责任

当受雇人因为执行职务时,造成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第188条规定,雇用人和受雇人要连带赔偿被害人,这是因为雇用人借由受雇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扩展他的营业范围,而且雇主的资力通常比较好,因此让雇主跟员工连带赔偿被害人。

但这不是要雇主完全承担员工的侵权责任,当雇主赔偿被害人后,依照民法第188条第3项规定,雇主对员工有求偿权。

国家赔偿法第2条

但如果今天雇主是国家,员工是公务员,公务员是在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造成的侵权行为,这种时候用的是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公务员瞻前顾后,担心造成损害而不敢勇于任事,国家赔偿法的设计是让被害人先跟国家机关请求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项规定,公务员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的国家机关才对公务员有求偿权。回到这个案件。

旅客S先生,先以民法雇用人责任对台铁、司机起诉,请求连带赔偿547万,经法院判决胜诉。台铁再立于雇用人的地位,依照民法规定向司机求偿半数金额。

一、二审判决的歧异在于,司机的行为是否该类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一审原本判决司机胜诉,不必赔给台铁,但二审判决逆转,这涉及到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是用国家赔偿法,还是民法雇用人责任的法律关系。(图/资料照)

一审雇主求偿 应该排除轻过失的情况

一审法官认为,虽然台铁是依照民法规定来起诉,台铁跟旅客之间的运送契约,属于私法关系,但司机的任用是依据《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台铁司机有公务员的属性,应该类推适用国赔法第2条第3项,只有在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台铁才能对司机求偿。

此外,一审法官也认为司机对台铁有人格上的从属性,受到台铁的指挥监督,面对工作上的各种风险,自由裁量空间相当受限。在受雇人无法独立自主执行职务之情形下,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创造或实现的损害风险,应认为系雇用人行使职务监督之权限所必须付出之代价,应由雇用人单独终局承担。这也可以促使台铁积极行使监督权限,采取必要措施,建构安全工作环境,避免憾事一再发生。

至于本案的情况,一审法官认为当时发车时已经有2颗主风泵故障,台铁并没有及时发现、排除障碍或更换车辆,导致列车走走停停,发车后1小时43分才发现原因。停靠宜兰站后,台铁相关人员仍然决议继续行驶到花莲。

法官认为台铁身为雇主,理应配备完善的列车,以专业人员与司机配合,才算是尽到组织义务,以及对劳工的保护义务。本件事故可以说是台铁的「组织失灵」、「系统失灵」,不只是让司机的职场安全环境不备,也造成大众乘客的高度风险。

司机本身虽然不小心关掉ATP系统,造成列车翻覆,但如果可以在一开始排除障碍,风险也不至于发生,司机的措施没有到重大过失的程度,台铁应该要承担起所有的损害,排除了民法第188条第3项的求偿权,司机不必负起连带赔偿旅客的责任。

▼一审认为司机本身虽然不小心关掉ATP系统,造成列车翻覆,但如果台铁可以一开始排除障碍,风险也不至于发生,台铁应该要承担起所有的损害。(图/资料照)

二审私法关系 不应类推适用国家赔偿法

不过,一审法院的见解,在二审法院被推翻了。二审法院认为,旅客跟台铁间的运送契约,属于私法关系,司机并不是基于国家机关的地位,来行使公法上职务。台铁既然已经依照民法第188条的规定来赔偿旅客,就没有再类推适用国家赔偿法规的情况,而割裂适用法律。

此外,二审法院也认为普悠玛事故的肇事原因是司机超速行驶及关闭ATP系统,司机应该负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主风泵故障并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子尚未确定,司机还可以上诉第三审,后续我们再持续关注。

▼二审法院认为普悠玛事故的肇事原因是司机超速行驶及关闭ATP系统,司机应该负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图资料照/记者游芳男摄,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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