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一审判决公司向114名投资者赔偿损失675.8万元
9月13日晚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T同洲,002052.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朱秀梅等114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侯向东等4名投资者撤诉。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朱秀梅等114名投资者赔偿损失675.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