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丁南湾2名大学生戏水溺毙案 二审逆转改判免赔千万
▲2名大学生在垦丁南湾溺毙,高院逆转改判旅行社与导游不用赔偿千万元。(图/屏东县政府提供。)
私立逢甲大学光电系学生,2014年6月底委托航飞旅行社安排屏东恒春3日游,途中学生决定变更行程到垦丁南湾戏水。但当天海象不佳,南湾禁止戏水,学生们仍执意下水,最后萧姓、涂姓2名学生溺水死亡。家属求偿,一审判决旅行社与导游须赔偿986万余元,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4日逆转改判免赔。可上诉。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4年6月24日,私立逢甲大学光电系一年级甲班28名学生,与航飞旅行社签约,由旅行社安排同年月23到25日的屏东恒春3日游,旅行社并指派罗姓女导游担任随车人员。案发当天,学生表决变更行程,临时改去垦丁南湾戏水,一行人在下午时间来到垦丁南湾。
但当天海象不佳,南湾立起红旗禁止戏水,学生们仍执意下水。下午4时许,就传出萧姓、涂姓2名学生溺水死亡的意外。家属不满,认为导游应该先向相关单位搜集垦丁南湾海象资讯,之后也应该向学生加强宣导水上活动须知或告知学生应租赁游泳圈等救生设备,甚至在目赌巡逻员劝阻游客下水后,应尽速将学生带离现场,但导游通通没做。家属因此认定导游具有过失,因此起诉,向导游与旅行社求偿。
一审新竹地院审理后,判决导游与旅行社败诉,应连带赔偿萧姓学生家长485万余元、涂姓学生家长500万余元,总计判赔986万余元。导游与旅行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4日做出逆转判决。
高院指出,导游虽然在旅游途中就学生等人虽负有安全维护之注意义务,但本件旅游地点原由该团同学自行决定,之后于途中学生自行表决变更行程内容,因该团同学均为大一学生,年龄届于18岁至19岁之间,其等就旅游地点应有自主判断之能力,高院认定导游就此变更行程部分难认有何违反注意义务。
高院也指出,况且导游于变更地点后之行程过程中,确有叮咛学生注意安全,告知学生在沙滩玩水时,水不能过膝,应认已尽提醒及维护其等安全注意义务。另外学生明知当天垦丁南湾禁止下水,且屡遭巡逻员劝阻不听,并在巡逻员未注意时继续戏水,致发溺水死亡之结果,不认定导游有过失责任。另外高院也审酌,导游在刑案过失致人于死部分获得无罪确定,所以改判不用赔偿。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