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陪男友赴垦丁潜水溺毙 潜水公司与教练无责免赔

许姓女子陪男友同赴垦丁潜水,不幸发生意外溺水,抢救无效,家属向潜水公司及教练求偿败诉。(屏东消防局图片,示意图/郭良杰高雄传真)

台北许姓女子与卢姓男友4年前一同到屏东垦丁南湾跳石游憩平台潜水,许女不幸溺毙,许女父母对潜水公司及教练求偿792余万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为,许女陪男友南下潜水,她自行下水,潜水公司无偿提供的设备并无瑕疵,她与潜水教练并无潜伴关系,且依据验尸结果,许女疑似有甲状腺亢进状况,下水后反应不及而溺水,判潜水教练及公司免赔,全案仍可上诉。

2020年11月间,29岁许姓女子与跟卢姓男友南下垦丁南湾跳石游憩平台潜水,许女有2级潜水执照,当天是陪男友在半夜2点从台北出发南下垦丁潜水,男友向潜水公司雇用赖姓潜水教练陪同,并使用潜水公司提供的装备,由赖姓教练陪同下水,卢男却因身体不适先回水面平台休息,许女穿上潜水公司无偿提供的装备自行下水,却不幸发生溺水,被救起后送医不治。

许女的父母事后对潜水公司及赖姓教练究责求偿,指控赖姓教练未善尽潜伴责任及现场安全监督指挥之责,导致许女下水后身体不适而溺水,向潜水公司阮姓负责人、赖姓教练请求丧葬费、求扶养费、精神慰抚金等赔偿共792万6千余元。

赖姓潜水教练辩称,公司提供的潜水设备并无瑕疵,许女当天与他是一前一后潜入海中,在互不影响踢动蛙鞋情形下,许女紧跟在他后面,且每15秒就会回头确认,尽可能保持紧密距离,2人并非潜伴,他没违反照顾义务,直到潜水15分钟后,他在水下9米处,发现许女在上方浮沈,靠近查看发现疑似溺水,即上浮协助救人,在渔船上跟其他船员共同对许女进行急救,自认无过失。

赖男教练并主张,许女有2级进阶潜水员执照,具相当潜水经验,自愿在开放水域潜水,她应了解有一定风险,不能因许女溺毙,就认定他违反保护义务,向法院驳回请求。

另依据检方验尸报告,许女有甲状腺亢进疾病,且依据死者潜水手表有三次快速上浮显示,经法医解剖结果,发现许女遗体有抗组织胺药物反应,疑因身体因素,反应不及而溺水。

一审判许女父母败诉,他们不服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另不能排除许女当天凌晨从台北出发乘车垦丁,经长途旅程后未作充分休息,就急於潜水,因身体疲劳导致溺水造成呛水、吃水,引发肺水肿、窒息的可能性,堪认事故应属偶发,难认许女死因与潜水公司、赖姓教练有相当因果关系,驳回上诉免赔,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