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国手陈敬铠装盲诈保」翻盘 高雄高分院杠监察院:应尊重司法审判
▲陈敬铠被控装瞎诈保案,检方同意暂缓发监执行。(图/记者宋德威摄,下同)
「前手球国手陈敬铠装盲诈保案」监察院15日公布调查报告,认定陈敬铠确实属于视觉障碍,原判决有新事证且违反专业经验法则,并要求检察机关研议声请再审或提起非常上诉。对此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闻稿指出,「各方自应尊重各该事件系属的法院合议庭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以维护纯净的审判空间。」
新闻稿提到,陈敬铠诈欺的刑事案件于201年2月14日经合议庭判决罪刑确定,之后陈敬铠不服声请再审也于2018年6月20日经裁定定驳回确定。本案先前的审判长虽曾一度至彰化基督教医院询问证人陈珊霓医师,但对方于原审及本院合议庭审理时均有到庭具结作证,当庭接受检辩双方的交互诘问,且在医院所询问的内容并没有被引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并无对被告陈敬铠有何保障不周的情形存在。
另外,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或有同法第421条所定:「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除前条规定外,其经第二审确定之有罪判决,如就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者」,案件当事人均得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
▲国手陈敬铠因被控装瞎诈保遭判刑。
但是否为「新事实或新证据」,能否动摇原确定判决结果,或有无「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漏未审酌」的情形,与再审之法定要件是否相符,仍应由再审声请之管辖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参酌全部卷证予以审酌裁定。又依刑事诉讼法第441条规定,判决确定后,发见案件的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故是否提起非常上诉,是检察总长的职权,非常上诉是否合法、有无理由则属最高法院合议庭法官依法审判之事项。
监委受理本件被告之陈述,于审判外搜集相关事证,协助被告寻求再审或非常上诉之救济途径,所为努力,令人钦佩,但于媒体公开其单方所为调查的结论,而质疑原确定判决的心证正确性,极易引起如日前学者投书媒体所指妥适性的争议与质疑。
此外,陈敬铠诈领保险金的民事事件,其中本院2016年上字第178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事件,经本院民事庭判决后,目前上诉三审由最高法院审理中;另2016年度上易字第127号返还不当得利事件业经本院判决确定,现经被告提起再审之诉,由本院以2018年度再易字第46 号审理中,均属审理中事件,此等民事事件调查及事实认定,俱与上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息息相关,各方自应尊重各该事件系属之法院合议庭司法审判权之行使,以维护纯净的审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