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监察院尊重国会改革释宪结果 「各院应依宪法授权各司其职」

▲监察院。(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今(25日)宪法法庭对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做出判决,其中,立法院修法之调查权之权限范围,违反权力分立原则,被宣告违宪。对此,监察院回应,对此敬表尊重。监察院也说明,此次判决也再次强调,宪法所设计之权力分立、平等相维之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五院同为宪政机关,若要有所改变应透过修宪方式,各院本依宪法授予之权限各司其职,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

今日宪判结果指出,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释字第585号解释意旨参照),其行使应与立法院宪法职权之行使所涉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且必要,且不得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于涉及其他宪法机关部分,应受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之限制。

判决也指出,立法院调查权之行使,应受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之制约: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如包括各级法院与检察机关在内之司法机关、考试院、监察院,其行使职权之相关事务及其处理、职务相关案卷资料等,均非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事项范围。

上开机关依宪法规定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成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与各级法院法官、考试委员及监察委员,亦不得为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对象,且不负有协助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义务。立法院调查权之行使,亦不得对上开宪法机关权力之行使造成实质妨碍。

立法院与监察院分别行使调查权,而其所调查之事项相同时,因两院调查权之行使而受询问之关系人或受调阅文件、资料之相关机关,即可能因义务重复而蒙受职权行使与职务履行上之不利,是立法院与监察院先后就同一事项行使调查权时,均应审慎衡酌行使调查权之必要性,并避免过度干扰相关机关或人民。

另外,立法院行使调查权所欲调查之事项范围,经其他宪法机关或受宪法保障得独立行使职权之国家机关,主张属其自始不受立法院调查权所及之职权范围、调查事项涉及相关宪法机关之宪法职权核心领域,或立法院调查权之行使,将对其他宪法机关宪法职权之行使造成实质妨碍,因而明示反对者,性质上乃属宪法争议,自应由发生争议之相关机关循合理之政治途径协商解决之,其仍未果者,则应由拟行使立法院调查权之立法院,依法循宪法诉讼途径,声请宪法法庭审理解决之。

对此判决,监察院指出,监察院第6届监察委员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陈情书状近6万3千件,提出1千多案的调查报告及370多个纠正案,函请机关议处超过520人,纠弹近160人,在在凸显监察调查权既往在监察院有效行使的价值与重要性。

监察院说明,宪法法庭此次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作出违宪之判决,无异再次向各界宣示与强调,我国宪法纵使迭有增修并频经大法官作出相关解释,宪法所设计之权力分立、平等相维之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五院同为宪政机关,若要有所改变,也应该经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明定之程序来走,在未循宪定程序修宪调整前,各院本依宪法授予之权限各司其职,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

监察院表示,将持续善尽宪法所赋予「整饬官箴、澄清吏治、纾解民怨及保障人权」之职权角色与使命,并偕同各宪政机关为维护我国宪政秩序与运作顺畅,持续踏稳民主法治国家之正轨,一起合作与努力,以不负国人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