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大部分条文违宪 监察院:敬重与感谢

监察院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25日就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监察院声请案,作出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逾越立法院调查权之权限范围,或与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之宪法要求不合,违反权力分立原则,特宣告违宪,或认部分条文必须基于本判决所示相当前提之下,始不生抵触宪法问题。监察院对此敬表尊重,并对大法官就监察院本次声请案相继提出之声请与补充诉状及准备程序庭、言词辩论庭相关说明之认同,表达敬重与感谢之意。

监察院表示,监察院第6届监察委员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陈情书状近6万3千件,提出1千多案的调查报告及370多个纠正案,函请机关议处超过520人,纠弹近160人,在在凸显监察调查权既往在监察院有效行使的价值与重要性。

宪法法庭此次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作出违宪之判决,无异再次向各界宣示与强调,我国宪法纵使迭有增修并频经大法官作出相关解释,宪法所设计之权力分立、平等相维之原则仍始终维持不变,五院同为宪政机关,若要有所改变,也应该经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明定之程序来走,在未循宪定程序修宪调整前,各院本依宪法授予之权限各司其职,依循宪政惯例,相互尊重。

监察院将持续善尽宪法所赋予「整饬官箴、澄清吏治、纾解民怨及保障人权」之职权角色与使命,并偕同各宪政机关为维护我国宪政秩序与运作顺畅,持续踏稳民主法治国家之正轨,一起合作与努力,以不负国人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