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监院将对蓝白国会改革提释宪、暂时处分 「严守权力分立」

▲监察院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秘书长李俊俋召开记者会说明。(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对于蓝白版本国会改革相关条文,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今召开记者会表示,监察院乃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是国家重要宪政机关之一,但立法院甫5月28日表决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已严重妨害监察职权行使,明显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也不符人权普世价值,难脱国会扩权訾议。基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之框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意旨,确守各宪政机关平等相维以捍卫监察调查职权,监察院决定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表示,为严守权力分立,监察院会提出释宪,监察院是国家重要宪政机关,28日通过之职权行使法严重破坏调查权行使及权力分立原则,相关修正还有一项问题,就是严重侵害人民权利,监察院也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所在,也要对此一并提出疑虑。根据宪法规范之调阅权、调查权都属于监察院职权,释字三二五号也讲得很清楚,宪法五权分立并未改变,调查权仍属监察院行使。

李俊俋指出,此次修法的调阅权也改成调查权跟调阅权,若经过院会同意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 经委员会同意成立调阅小组 这边直接修正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 对相关职权之行使 有几个问题 范围在哪里、对象有谁?相关修法既没有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的调查范围 所谓监察院调查权跟立院调查权界线又在哪?完全没有说明。用修法方式达到修宪效果,这是最大问题所在。

监察院强调,监察调查权乃宪法赋予监察院之核心职权,专属监察院行使,不容妨害与侵犯:我国目前乃五权宪政体制,立法院调查权与国外三权分立之国会调查权明显殊异,不应混淆,依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等解释意旨,宪法第95条、第96条规定之调查及调阅权,乃宪法所赋予监察院的核心职权,仍专属监察院行使,立法院与监察院应依宪法各司职权,不应相互影响与妨害。未来我国是否朝三权分立发展,监察院均表尊重,然未修宪前,各院均仍应尊重五权宪政的体制。

监院说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扩大调查之规定,已侵害宪法所赋予监察院之核心职权,如正式施行,将造成行政机关疲于奔命,倘监察院与立法院未来调查结果歧異,更将肇致公务人员无所适从,混乱政府运作:

释字第585号解释系补充而非取代释字第325号解释,其旨在于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其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且立法院调查权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诉追,与监察调查权及司法侦查权之行使明显有别,三者本质大不相同,立法委员不应扩权扮演检察官或监察委员的角色,混乱宪法该有之角色与分际。

经审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如第45条、第47条、第59条之3,均未明文其调查之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其职权行使有重大关联,恣意扩权已背离上述大法官历次解释划定并允许之框架,严重影响监察核心职能,明显违反权力分立,招致社会各界对其国会扩权之责难与非议。

监察院指出,甚者,违反权力分立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如正式施行,监察院、立法院未来如均对同一案件进行调查,于调查过程中将造成被调查机关疲于奔命穷于因应,倘监察院与立法院调查结果歧異,更将肇致公务人员无所适从,政府运作秩序恐被破坏殆尽。

监察院强调,人权乃普世价值,全体国人均应守护,然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已违反国际人权公约意旨,恐斲伤我国长期以来戮力护卫有成之人权保障形象

我国于98年制定《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其中第4条明定:「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应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国家整体均有遵守公约运作之义务;维护人民权利,奠定促进及保障人权之基础条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是不分五院皆应履行之国家责任。

然而,经审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9条之3及第59条之4等部分条文规定,立法院调查权过度扩张,欠缺行使调查权之构成要件与正当法律程序,将肇生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无理侵害与剥夺人民财产权及戕害人民独立无私及平等公开之司法权等甚多疑虑。

监察院指出,基于恪守我国宪政秩序,维护我国得来不易之人权保障大国形象,并确保监察调查权于未修宪前在监察院之有效行使,监察院责无旁贷,必须即刻采取行动,毅然果决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以及暂时处分,始不负监察院之宪政责任与广大人民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