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国会改革法案30条文 仅3条违宪
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本报资料照片)
国会改革释宪案,4位出庭提供法律意见的专家学者,声请方推荐的台大法律学院特聘教授张文贞、政大法学院副教授林佳和一面倒主张违宪,但立法院推荐的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台北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铭辉态度中立。董直言30条国会改革法案只有3条违宪,黄则呼吁大法官作成合宪性解释但隐含违宪宣告,让「蓝白赢了面子,绿赢了里子」。
董保城昨在宪法法庭上说,经他鉴定后认为,国会改革法案涉及的法条有30条条文,但国情报告中总统7日内答复、受质询时的隐匿资讯的处罚规定、将官员移送弹劾惩戒,这3个法条违宪,其他都是合宪或是根本不该受理。
总统到立法院国情报告部分,董保城说,总统及立委分别由人民选出,职权是来自于宪法规定,但总统是官员、立委是民意代表,所以立委可以提案弹劾、罢免总统,因此总统和立委间是有责任关系,才符合责任政治。
张文贞说,国会改革法案的规范是「准」宪法的法律,要用严格标准来检视,该法案临时改为无记名举手表决是明显重大瑕疵;林佳和表示,总统到国会义务化及反质询相关规定违宪。
黄铭辉主张,国会改革法案在修法过程没有明显瑕疵,况且举手表决是立法院议事规则明定的表决方式,关于总统国情报告部分,他认为大法官在本案必须避免进行高密度审查、强势介入,应尊重政治运作,而有合宪可能性。
立院调查权争议部分,张文贞说,因为没有保障受调查对象的宪法上的权利,且以罚锾以外的刑事处罚做为处罚,违反先前大法官会议解释,属违宪;林佳和则说,国会调查权不合宪法的期待,且藐视国会罪违宪。
但董保城表示,国会调查权是不待宪法明定之权,属于机关行使职权内的「固有」权限,这个见解跟总统制的美国相同,且立法调查为院会或委员会的权力,国会调查权是国会享有,非监察院能分享。他说,对于不配合调查者须有制裁手段,否则国会调查权形同虚设。
黄铭辉一语道破,国会改革法案是抽象法规范,都还没有实际使用,只是用幻想的案例来审查,他建议大法官应该作成合宪性法律解释,但是隐性的违宪的宣告,或是警告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