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法案通过了什么? 「已二读」条文一次看

立法院21日院会继续处理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在院长韩国瑜宣布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下,国民党与民众党以人数优势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修法二读,规定赴立院备询者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姚志平摄)

立法院昨(21)日继续审查国会改革法案,挑灯夜战至12点,虽场内外都有抗议、叫阵,最终仍二读表决通过21条条文,其中包括通过藐视国会罚则,最高可处20万元罚锾,预计24日、28日院会议程将续审国会改革相关法案。综观朝野连日来为国会改革法案吵翻天,究竟所谓国会改革5法有哪些?目前又通过了哪些内容?《中时新闻网》为您整理重点(至5/22上午8时止)。

立法院17、21日院会审查国会改革相关条文。(中时新闻网/制图)

•国会改革五法:

是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委员行为法》、《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等5法的修法。

已二读通过的条文重点:

•总统国情报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

总统国情报告常态化,明定总统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3月1日前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新任总统应于就职2周内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1个月内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国情报告采即问即答形式。

•增订藐视国会罪罚则:《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

官员对质询之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也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之行为。被质询人经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经院会决议,可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而违反上述规定者均可移送弹劾或惩戒

官员于立法院受质询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人事同意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第29条之1、第30条、第30条之1

立院依宪法规定行使审计长、大法官、监察委员、考试委员等人事同意权,改采记名投票表决

人事同意权案交付全院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审查,自交付审查之日起,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且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人士共同参与审查,并应于院会表决之日10日前,拟具审查报告。

被提名人的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论文、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及其他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应由提名机关于提名后7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各党团或未参加党团之委员,得以书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复与其资格及适任性有关之问题并提出相关之资料;被提名人之准备时间,不得少于10日。被提名人应于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资料之同时,提出结文,并应于结文内记载已据实答复,绝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违者委员会应不予审查并报告院会,经院会决议,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调查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新增第八章 调查权之行使、第45、46、46-1、46-2、47、48条

在行使调查权部分,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法人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1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