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安法第21条」成罢捷理由 中选会:我国国安法仅10条

吴怡农为黄捷站台 。(图/记者洪靖宜摄)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无党籍高雄市议员黄捷罢免案将于6日举行,但在罢免理由书中提及,黄捷违反「国安法」第21条一事引起议论,遭质疑这违反的是哪一国的国安法?就连香港众志创党主席罗冠聪也痛批「太离谱」。对此,中选会主委陈朝建3日表示,经查我国的国安法全文仅10条。

中选会日前公告黄捷罢免理由书,罢捷团体列出5项理由。不过,其中第五点为「违法介入港暴进行物资募集,对中态度严重双标」,认为她「募集物资部份明显违反国安法第21条」。

这项罢免理由引起了国内议论,民进党发言人颜若芳就批评,这完全凸显整个罢捷案的荒谬。除了民进党反弹,香港众志创党主席罗冠聪也透过脸书批评,认为这太离谱,把香港运动讲成「港暴」,明显是大陆口吻,试图把争取民主的运动污名化;他强调,自己并不认识黄捷,也没有见过她,但如果黄捷因为支援香港而负罪,作为香港人,自己有义务出来声援她。

对于罢免理由书中,罢捷团体指控黄捷违反「国安法」一事,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表示,经查我国的国安法全文仅为10条,至所询罢免理由书中有关「国安法21条」规定,就条次与内容而言,似与港版国安法一致。

不过,陈朝建也表示,中选会对于罢免案提议人之领衔人所提罢免理由书,仅能形式审查字数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罢免书内容并无实质权限

陈朝建指出,依照公职人员选罢法第76条第1项规定,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由提议人之领衔人1人,填具罢免提议书1份,检附罢免理由书正、副本各1份,提议人正本、影本名册各1份,向选举委员会提出。

陈朝建指出,同法第85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于被罢免人提出答辩书期间届满后5日内,就下列事项公告之:(一)罢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时间。(二)罢免理由书。(三)答辩书。但被罢免人未于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书者,不予公告。答辩书内容,超过前条第2项规定字数者,其超过部分,亦同。

换言之,中选会仅能受理及刊载罢免提议人所提出的案子,受限于我国选罢法规定,无法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仅能提供双方进行答辩与说明。至于罢免理由书,是依据罢捷团体自己提供的原文,截至今日为止,该罢免案提议领衔人也未向中选会更改罢免理由书。

由于罢免案将于本周六举行投票,黄捷近期每天都于路口扫街呼吁支持者投下「不同意罢免」票,除了受在地民进党立委、议员支持外,就连新任台北市党部主委吴怡农3日也现身凤山,与民进党高雄市党部主委赵天麟立委、立委许智杰以及凤山区市议员张汉忠陈慧文林智鸿,一起为黄捷站台扫街拜票,希望借由吴怡农高人气,唤起更多的「不同意罢免」票。

吴怡农表示,如果黄捷被罢免的话,他觉得这对台湾所有政治工作者来说,都会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今天许多朋友跟黄捷站在一起,就是希望所有凤山人可以站出来,礼拜六投个票,把好的议员留在议会,肯定认真工作的市议员,把一个为劳工权益、为托育、为性别平权发声的议员留在高雄市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