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罢捷理由竟有香港「国安法」!黄捷真倒楣 遇到这种罢免案

姚孟昌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辅仁大学学士法律学系专任助理教授

中选会公告:「罢免黄捷理由书(五):黄捷违反国安法21条。影响国家安全甚巨。」

中华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全文仅有12条,哪来的第21条?原来中选会公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选会公告罢免黄捷理由书,出现「违反国安法第21条」 。(图/翻摄中选会)

中选会公告的罢免理由书里,迳行引他国法律成为罢免黄捷的理由之一。不免令人猜想中选会是否因为认定香港是我国的一部分, 因此《香港国安法》也可以适用于罢免理由书中。

笔者想请问中选会:「究竟中选会有没有用心在协助人民处理选务? 还是只是随便过个场,无论罢免人给中选会什么理由,就原文照登、一字不改。若事后出问题,就以尊重罢免人权利为由,已请罢免人与被罢免人自行更正说明,本会概不负责?」

中选会受人民付托, 依法办理选务,必须认真严肃以对、务求公平与妥当。 我个人相信中选会是很认真的,只是我不确定中选会在审查过程与最后核定公告时,有没有查考过罢免理由书所列之《国安法》第21条内容?

执掌选务的中选会, 被国人期待的是专业客观与中立。符合这三项首要要求, 独立的中选会才有能力守护民主。若未达到这三项标准, 中选会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就会令人质疑。

中选会在黄捷罢免案中能否善尽其客观、中立与专业的职责? 国人都在看!

高雄市议员黄捷被罢免的理由,竟有《香港国安法》第21条。(图/记者洪靖宜摄)

补充:

有人指出中选会在处理公投案时,适用法律与处理罢免案不同。前者当然可以好好审查提案主文与理由,后者则只能依照选罢法做形式审查。

的确, 这就是为什么中选会主管的公投制度依旧还被国人讥笑为「鸟笼公投」。

只是我认为中选会既然执掌选举罢免事务,就有责任为国人确认相关公告资讯的完整与正确。中选会登载罢免理由书与答辩书前,必须善尽对罢免人、被罢免人与选民告知、查证与提醒的责任,这是为了避免罢免公告被有心人滥用为散播假消息或对他人进行诽谤、人身攻击之用。

在本次中选会罢免黄捷公告中,许多脸友经笔者说明后才惊觉原来罢免人等是以《香港国安法》第21条作为罢免黄捷的理由。若未经说明, 国人因为相信中选会公告且用印的资讯,错认黄捷违反我国《国安法》,进而相信他的行为对于我国家安全影响甚钜,因此才有罢免之必要。

为避免选民有上述误会,中选会应事先提醒罢免人必须在理由书中注明所称之《国安法》为《香港国安法》才是。这并非对罢免理由书的实质审查,而是为厘清相关资讯所为的必要告知。这也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5条可为之行政指导。

因此笔者关心的是:「中选会在公告前是否知晓罢免理由中所称的《国安法》为《香港国安法》? 若他们事先知道,有无提醒罢免领衔人应予改正或加以注明?」

若中选会公告前不晓得此《国安法》非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法,或即使知道却不愿主动要求相关人注明,那中选会就很不负责了。

中选会不能以「本会依法尊重罢免提案人,因此罢免理由书一字不改原文照登。」做为托辞。因为公告上有中选会用印且布告全国,选民容易就此相信政府公告资讯而做出判断。若资讯有误,造成大众误解,那就是对被罢免人与选民极为不公平且损害其权益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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