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罢韩》黄捷被点名 「报复性罢免」合法吗?

杨孝文律师,经营「律小编法巢脸书专页

高雄市长韩国瑜罢免案于6月6日完成投票,最终同意罢免票数达到93万9090票,超过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4以上(57万4996票),成为我国实施地方自治以来,首位遭罢免的直辖市长。

而有民众对此结果表达不满,号召发起「报复性罢免」行动,预计将针对部分立委、议员提案罢免,一场遍地烽火的罢免战役,即将到来。

▲ 不满韩国瑜遭罢免,挺韩人士发起罢免黄捷。(图/记者许宥孺摄)

「报复性罢免」可以被容许吗?

宪法》第17条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而罢免,乃相对于选举权行使,具有民主体制重要意义与价值目的在使背离民意公职人员,由民意直接表达不信任或予以究责,使其去职。此种机制不仅能落实公职人员的责任政治理念,也能够补足代议民主的偏差或限制,应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

然而,罢免作为责任政治的体现,如果出于报复、仇恨的意思提案罢免,应该被容许吗?

首先,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6条第5项规定,选委会只有在提议人、罢免提议书、提议人名册等形式要件不符规定,或是提议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以上时,可将罢免案宣告不受理,否则仅要合乎规定,即应依第79条第2项规定,函告领衔人于一定期间内征求连署,于连署人数符合10%以上时,宣告罢免案成立,并进入第三阶段的投票。

从上开条文结构来看,选委会依法并无审查「罢免理由书」的权限(同中央选举委员会89年1月18日中选一字第8910138号函意旨)。因此,纵然基于特定目的,甚至单纯不悦而提案罢免,虽看似将影响社会和谐、激起对立或引起动荡,但仅要符合上开条件,法律上并不会加以禁止,且结果同样交由最后多数民意决定,提案罢免的正当性,将于此时由选民们共同检验

▲ 罢韩投票通过后,高雄议员黄捷首先被点名为「报复性罢免」目标 。(图/记者洪正达摄)

罢免投票的门槛过低?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0条规定,第三阶段的罢免投票结果,若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1/4以上,即为通过。

论者认为该门槛过低,可能导致随意发动;但反观「选举」制度,乃采绝对多数决,并无增加门槛的要求;而如果门槛过高,也恐怕导致民众意志无法落实,如何取舍,确实有其难度。

回顾105年11月29日修法前之《选罢法》,第三阶段系采取「投票率未过半或同意罢免票未超过有效票1/2,均为否决」的作法,以本次罢免投票结果来看,虽然投票率仅42.14%而未过半,但本次同意罢免票数为93万9090票,已超过有效票数96万4141票的1/2,依修法前之规定,本件罢免案仍然成立。

不过,因韩国瑜曾提出「监票不投票」的策略,若依照修法前之制度,要避免遭到罢免势必需要号召民众出门投票,才有机会阻挡「同意票超过有效票1/2」的规定,故修法前的制度,确实足以防堵「监票不投票」的流弊。而民众若都出来投票了,倘依韩国瑜所述仍有「130万人对高雄市府团队的支持」,那么本件罢免案将可能遭到否决(同意罢免票数为93万9090票未超过有效票1/2)。

罢免是表达民意的国家机制,但频繁使用恐怕将加深族群对立与分化,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下一次,谁会是赢家?」,其实,每次政治活动都一定有赢家与输家,但可以确定的是,民主,才是过程中最大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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