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铭升/《公司法》也吹起报复性罢免风潮?

永大独董黄福雄召开股东临时会,解任独董陈世洋。(图/记者姚惠茹摄)

戴铭升/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

近年来于经营权争夺之事件中,大股东们的法律团队不断想方设法,找出法律漏洞来为自己争得公司经营权。

去年(2020)友讯公司之市场派透过独立董事召集股东临时会,将公司派之四席董事及一席独立董事全数「罢免」(《公司法》上称为「解任」)。

今年(2021)才刚进入2月,在本月8日永大公司之市场派(日立派)独立董事召集股东临时会成功解任公司派(宝佳派)独立董事。永大案引起笔者撰写本文之动机

永大独董陈世洋。(图/记者姚惠茹摄)

永大公司:日立派 vs 宝佳派

永大案有趣之处在于,在此次事件之前,日立派原本是公司派,已发动公开收购增加持股比率,但宝佳派抢先在公开收购于2019年5月2日完成交割前,由独立董事于4月18日召集股东临时会全面改选董事,成功翻转董事会席次比率,取得经营权成为公司派。

原来的日立派就沦为市场派,可是现在的市场派持股比率已高于公司派,所以今年变成是由日立派罢免宝佳派之独立董事,而罢免的正是前年为宝佳派召集股东临时会之该名陈姓独立董事。

《公司法》允许「报复性罢免」

此不免让人有报复性罢免之感,《公司法》也允许报复性罢免吗?在政坛上,报复性罢免是否允许我不方便评论,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公司法》是允许报复性罢免的。

先说明为什么《公司法》是允许报复性罢免的?《公司法》第199条第1项规定:「董事得由股东会决议,随时解任;如于任期中无正当理由将其解任时,董事得向公司请求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害。」

神奇之处就在这「随时」二字。所谓的「随时」就是「任意」,不仅是指时间上的任意,更是指理由上的任意;换言之,可以不附理由而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时,顶多只是赔偿董事的损失而已)。

既然《公司法》允许股东会可以在无理由的前提下解任董事,为了报复而解任董事(报复性罢免),当然也可以!这充分展现资本市场就是个金钱战场特色

▲ 永大独立董事黄福雄。(图/记者姚惠茹摄)

问题一:解任门槛太低?

这个案例,除了突显出报复性罢免的问题外,还有下面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此次被解任之独立董事,于被解任后发表声明,指出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之规定不当,「应一律再提高股东出席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原文照录)。依本条之规定,股东会若欲任意解任董事,必须取得股东会特别决议始可,简单的说,大概就是必须有2/3出席,出席过半同意。

那么,这个门槛是不是太低了?财经法的争议,透过比较法的研究是最客观的。依照美国模范商业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MBCA)§8.08,也可以不附理由解任董事,由于我国目前是强制采累积投票制,依美国法,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若有依据累积投票制计算足以使董事当选之权数是投票反对解任时,则不可解任董事。

白话的说,如果当初支持该名董事的股东,还是继续支持他,则敌对派之股东是无法成功解任该名董事的。可惜,台湾的立法不是学美国法,而是学日本法。依照日本《会社法》,股东会同样也可以不附理由解任董事(第339条),董事若是适用累积投票制选出者,原则上必须以特别决议(与我国门槛近似)才可以加以解任(第309条)。

左起永总经理蔡尚育法务处长林煜翔。(图/记者姚惠茹摄)

《公司法》§199-1需修正

因此,我国目前的解任门槛并没有过低的现象,美日法制也没有规定更高之门槛,没有提高的必要。倘若真的要修改,倒是可以参照美国法的体例去做更细致的设计,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提高门槛。假设改采美国法,报复性罢免大概就无法遂行了。

若谓解任董事之制度有不当之处,反而是出现在2019年永大公司宝佳派召集之股东临时会。只要一名独立董事召集股东会表示要改选全体董事,则该届董事就必须改选,而无须在改选前先取得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这个制度很不当!这是第199条之1所开启的漏洞,应该先修正的,反而是这个条文

▲ 永大独立董事黄福雄召集股东临时会,成功解任公司派独董。(图/记者姚惠茹摄)

问题二:独董非监察人 《证交法》§14-4需修正

第二个问题是,永大案中,无论日立派或宝佳派,都是派出独立董事召集股东会,作为经营权争夺的手段(此时的独立董事……独立吗?)。

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4项之规定,设审计委员会之公司,其独立董事就成为「具监察权之独立董事」,取得《公司法》第220条原属监察人之召集权,然而独立董事是董事、不是监察人,不适合准用此一规定,应删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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