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铭升/公司有获利可以不发放员工酬劳?
▲ALL NEW SENTRA。(图/NISSAN提供)
裕隆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201)于3月25日公告109年度之盈余分配案,董事会通过发放现金股利每股1元予股东,员工酬劳及董事酬劳则决议拟不发放。
其结果是公司有获利时,股东可分配盈余,员工却无法分享获利,这有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员工无法分享获利 《公司法》怎么看?
公司有获利的话,早在69年的公司法第235条已要求公司必须在章程订明员工分配红利(员工分红)之成数。
97年1月1日起,因为会计制度的变革,给员工分享的获利不能称为「分红」(员工分红费用化);因立法委员提案,于104年5月20日增订第235条之1,将原本员工「分红」改称为分派员工「酬劳」,继续维持强制民营公司必须将获利与员工分享的政策。104年立法前后,当时的执政党说新法是帮员工加薪,这是错误的说法,因为这个制度本来就存在。
若是民营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当年度获利状况之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但公司尚有累积亏损时,应予弥补。」(§235-1I)在法律中并未强制公司每年必须固定分派多少比例的员工酬劳,但是强制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订明定额或比率。
▲《公司法》第 235-1 条。(图/翻摄自全国法规资料库)
也就是说,有订明就可以了,数额及比率之高低,由公司自行在章程中决定。不过,应该不能订为零(0%)。
实务上,似乎有不少的公司将数额或比率订的极低,例如不低于0.1%。
公司法对于员工酬劳的要求,算是低度管制,只要求一定要分派,没设法定最低数额及比率,对于公司而言,不致增加太大的财务上负担。
公司获利不分酬劳给员工 然后呢?
既然如此,若公司于弥补亏损后有获利,更不应该不分派酬劳予员工。
且若有获利而未分派员工酬劳时,便属违法(也同时会违反章程)!
员工酬劳的发放方式可采股票或现金之形式,由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董事会特别决议),不必再经股东会同意,只要向股东会「报告」即可(§235-1III)。
所以,员工酬劳发放之决定,专属于董事会职权,若公司有获利,董事会却决议不发放酬劳给员工时,董事会决议违法,通说认为其决议无效。
在104年增订第235条之1后,全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都要进行变更章程的工作(曾引起企业严重反弹),为避免有公司怠于变更章程,主管机关曾解释,若公司不修章,致员工无法分派酬劳,则股东亦不得分派盈余(经济部105.1.4经商字第10402436390号)。
▲除了员工无法领取获利酬劳之外,裕隆集团董事长兼执行长严陈莉莲等董事成员也都不发放董事酬劳。(图/记者汤兴汉摄)
若比照此一原则,则公司若不依法分派员工酬劳时,也应该不可配发盈余给股东。
可惜的是,这只是主管机关的「立场」,第235条之1并没有订定罚则,如果有公司违反此一规定,即使在理论上该决议违法、无效,若员工不对公司主张权利,还是无法改变公司原来的决定,也无法可罚!
这可能就会给某些不肖企业主留下一些不应该存在的「想像空间」。
既然公司法已经要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订明员工酬劳之定额及比率,已将董事会之裁量权做相当程度之限缩,因此,于每一年度董事会决议分派员工酬劳时,实在不必将决议门槛订为特别决议!
公司发放员工酬劳不是这么可怕的事,应该将决议门槛降为董事会普通决议:过半数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206I)。
劳工及经理人都是「员工」,有分配员工酬劳的权利;董事及监察人则并非「员工」,不过,若董事兼任经理人时,则同时具有两种身分,也可取得分配员工酬劳的权利(经济部110.1.18经商字第10900116680号)。
此外,母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之员工,也有机会分配员工酬劳(§235-1V;经济部107.11.30经商字第10702427750号)。
(声明:本文只是借裕隆公司此个案在外观上突显的法律问题加以评论,并不是针对个案评论。该公司是否有其他情事,致其可做如此之安排,外界无法知悉,故无法评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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