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万华妇人染疫枉死,应有国赔之适用(陈丽玲)

双北已经筛出万华妇人确诊,却因无病床家中隔离中死亡的消息传出时,公务员已涉及多项怠忽职守,应已构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赔偿要件。图为卫福部长陈时中。(资料照片

2003年SARS期间,和平医院医师林重威因救治病患,感染SARS死亡,林医师的父母申请国家赔偿最高法院判决联合医院应付给林重威的父母748万赔偿金,这是第一起因为SARS死亡,获得国赔案例。同样的,此次万华妇人染疫因无病床收治,而死于家中,是否也可以申请国赔?

当去年4月21日政府颁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时,台湾民众就已将人身及自由都交给中央疫情指挥中心(简称CECC),所以不遵照检疫规定,进入三级须全程配戴口罩,否则要重罚等规定,就是依此法源而来。依据宪法规定政府须保障人民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疫情已经进展到需全面停课甚至可能停班,CECC这种「隔离很佛系防疫运气?人民靠福气!」的态度,是否有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导致民众权益受损之国家赔偿适用?

或有谓此次防疫工作公务员都很认真,没有怠于执行职务,但基层人员确实积极执行,可是担任指挥官的陈时中,罔顾所有专家建议台湾可能存在无症状感染者,仍坚持「对内不普筛边境不快筛」,终于引来本土疫情爆发,造成人命及民众经济损失,就是怠忽职守。除此之外,当去年菲律宾越南、上海有台湾出境民众到当地筛出染疫,防疫中心却仅以当地筛检可能有误差等语轻轻带过,完全不当一回事时,这也是怠忽职守。更不要说,当双北启动快筛,已经筛出万华妇人确诊,却因无病床于家中隔离,也被隔离的儿子打电话找不到人,因此拜托警消破门而入,发现已经染疫死亡的消息传出时,为何隔离时并无防疫人员去探视,这也是怠忽职守,应已构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赔偿要件。

当民众将自己的身家及自由都交给政府时,却换来没有筛检、没有疫苗、没有病床的对待,政府难道不必对民众负责吗?政府也许可以辩解,对轻重症患者,还有防疫标准其有裁量权,但是大法官释字第469号也明白揭示:当法律规定之内容非仅属授予国家机关推行公共事务权限,而其目的系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且法律对主管机关应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事项规定明确,该管机关公务员依此规定对可得特定之人所负作为义务已无不作为之裁量余地。亦即政府基于法律限缩人民外出、受教育、工作等权利,其就需要付出特别照顾民众之义务,其裁量权已经限缩至零。如果,因政府无作为导致民众自由或权利受损,被害人当然就可请求国赔。

建议苏贞昌是时候应该领头担任指挥官,才有全盘之指挥调动权,否则让陈时中每天佛系防疫,台湾人民开不起这种玩笑!

(作者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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