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室‧报‧告-经营权之争的另一扇窗

大同公司2日召开董事会,改选新任董事长林文渊出任,经营百年的大同公司,首度经营权易主变天,虽同样姓林,但此林非彼林。从大同案结果来看,公司法修正,的确赋予市场派取得经营权更大空间,是利?是弊?仁智互见。

大同公司派错估形势政府决心,以为如法泡制三年前的乌贼战术,少数股权犹能巩固经营权,且有恃无恐剔除市场派股东投票权,引发社会舆论挞伐,让政府师出有名,以违反公司治理为由,趁机介入弭平争议,公司派因此大意失荆州

但如果蠢蠢欲动的市场派,亟欲复制大同案模式,以为可用公司法173条第4项,少数股东请求召开股临会,夺取经营权,那就大错特错了!经济部向来对公司法173条把关严谨,核准市场派召开股临会之初即说明,这次大同案是「特例」,不会形成通案,173条并非专为经营权之争开绿灯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近年的修正,的确对于企业经营权之争,赋予市场派更大挑战的想像空间,这些自实务纠纷,累积经验端出的裁决工具,对于僵持不下的经营权之争,试图找到化解之道,其中二条修正案,具有关键影响力

其一是公司法173条之1,即俗称「大同条款」,原本经济部允许股东们「揪团」过半,就可发动召开股东临时会,不必理会公司派以诉讼作为拖延战术

但在立法院讨论时,立委及外界杂音,担心如此毫无前提设限的「揪团」立法,恐让台积电等绩优上市柜企业经营权随时变天,对企业稳定经营不利,因此绿营党团总召柯建铭提出折衷方案,增加「持股满3个月」的附带条件,让大同条款难度增加。

这正可说明,王光祥等大同市场派何以不走173条之1申请召开股临会的原因,反而走173条第4项的险招,因为对持股满3个月且申请人揪团过半,并无十足把握。

另一关键条文为192条之1,这也是因应经营权之争而来。由于公司法明订董事候选人提名制,过去不少公司派挟着拥有事先审查权恣意妄为,设下不少条件卡关,或动辄剔除董事被提名人名单,形同法律赋予公司派排除异己尚方宝剑

因此,107年经济部提出大修公司法时,就堵住这条路,拿掉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审查权,让公司派没有滥用权力、剔除异己的空间。

有人形容修法后的173条之1大同条款,及192条之1堵住公司派滥用董事提名审查权,让市场派在经营权之争可以「弯道超车」,其实一点不为过,107年经部提出的公司法大修版本,的确为未来的经营权之争,提供解套工具,同时也预埋火种

大同经营权之争才刚落幕,明年东元电机永大机电二场经营权大战,即将接踵开打,究竟市场派将运用公司法哪项法条宣战,备受市场瞩目。

姑不论公司法修法是否因此造成资本市场经营权之争的大混战,可以确定的是,大同案的启示录,就是提醒企业要永续经营,必须正派且增加持股,或寻找可信赖的盟友外力支援,巩固公司经营权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法界人士也在睁大眼睛看,大同案引用的173条第4项特例,经济部是否把持得住,不会在日后被无限扩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