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郭瑶琪案,法官的自由心证有多自由?

▲前交通部长郭瑶琪贪污案遭判8年定谳,但此案仅因关键证人单一指证就定罪,让人质疑法官的自由心证。(图/资料照)

前交通部长郭瑶琪于台铁台北车站招标案中,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团两万美元贿款,一审及二审都判她无罪,但高院二审的无罪判决,被最高法院判决废弃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改判,认定郭瑶琪有收贿两万美元,并有对价关系,判处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4年,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监委陈师孟长年关注此案,近日在部落格「尖尾周记」透露,高检署一年多前新设置的「办理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重新检视了该案确有判决疑义,决定提出再审或非常上诉的救济,让郭瑶琪的冤案露出一线曙光。

郭瑶琪案引发的争议性已久,重点在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欠缺规范,以及对于确定判决救济无门。就前者而言,有没有收钱?有无职务上的行为?是否有对价关系?都只有关键证人李宗贤单一指证,其他补强证据都不足,就可以判处8年的刑期,怎会让人服气

至于后者,现行法规定只有再审及非常上诉,再审采「自裁自审」,由受命法官裁定要不要再审,为避免麻烦,以及同温层效应形成的同侪压力,准予开启再审的案件极少,再审条件放宽后,这种情况也没有改变多少。至于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是为了替有罪确定判决的被告争取无罪判决,但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追诉犯罪,目的在获取有罪判决,这样的制度设计等同是在「自打嘴巴」,混淆检察官的角色。

很多人都知道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设定规范,才能解决问题,但自由心证是审判的核心,对之设定规范将引发有无侵犯审判独立的疑义,操作上有极高难度,现行法也仅设限自由心证不可违背论理法则经验法则,且实际运作结果会受到个别法官的学养、经验及人格等因素的影响。

台湾,法官的产生主要以考试,法官年轻识浅,社会经验缺乏。受完训担任法官后,囿于身分又不敢经营人际关系,加以法官社群极为封闭,最保守不出错又能自保方法,就是遵偱前辈走过的步伐。因此,除了打破现行诉讼制度外,别无其他可以限缩法官自由心证的方法。

法官并非不会犯错,但现行实务对于确定判决开启救济的案例却寥寥无几,究其因素恐怕多来自于不愿认错的驼鸟心态。近年来,由于外国对于确定判决,例如日本的足利事件、绔田事件、东京电力公司女员工被杀事件等,都已开启救济程序,台湾亦有多件确定判决案件,一再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

为回应外界殷殷期盼,法务部于106年在高检署设置「有罪确定案件审查会」,针对已经再审或非常上诉遭法院驳回的案件再行审查,受判决人可透过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地区律师公会等团体或组织,向高检署提出意见书。审查会组成员包括检察官、法医、鉴识专家、刑事法学者、律师及退休司法官,审查会若认为案件有非常上诉或再审的理由,应分送检察总长或承办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参酌,故仅属「建议」性质,并无强制力。惟实际运作数年,并无积极成效,还曾因刘正富杀人案,以监察院不符「保障司法及人权的团体及组织」驳回声请,遭监委痛批法务部「只是应付社会声浪而已」。

因此,要期待司法机关内部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正,难有效果,单靠司法机关内部自律、自省,要挽回人民对于司法的信任,绝对不可能,只有大破大立,引进外在监督制度,才能重整人民对于司法的信心。

所以应审慎考虑法制变革,在司法体系以外,对于确定判决设立一个独立机关进行再审程序的审查,避免由现行司法官进行审理时所面临之问题。比较法上英国刑事案件审议委员会(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挪威刑事案件审议委员会(Norwegian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以及美国北卡罗莱纳州无辜者调查委员会(The NorthCarolina Innocence Inquiry Commission)都有类似组织,司改国是会议亦曾作此建议。

或许有人质疑,这是侵犯司法独立?然而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人民对于司法信任,以目前不到四成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根本不信任司法,还有什么资格谈司法独立。如果司改连这个都做不到,一切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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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