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士翔/刑事补偿只看见冤狱天数 却看不见冤案伤害

▲刑事补偿冤案救援的最后一关,但现行规范的补偿范围,以人身自由受拘束为主,未考量到未入狱者在寻求冤案平反过程中的痛苦。(图/视觉中国CFP)

如果一个人无辜入狱,等着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法院能再看见他的冤情,重启审判,重返自由,这样被冤在监日子,你认为要用多少钱才能弥补?又如果,刑度是死刑,在随时可能执行的同时,他依旧等待着,不知是否真有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这些与死神同行的日子,一天又一天,又该用多少金钱来弥补?

刑事补偿是冤案救援的最后一关,现行《刑事补偿法》是在司法院释字第670号解释宣告第2条第3款条文违宪与两公约施行下,立法院全盘检讨后于100年修正通过的一部法律。然而,7年过去,相关法令缺失已现。

本法第7条在冤案受害人之间画下一条线,将受害人分为对此冤案发生「可归责」与「不可归责」。可归责的受害人失去自由一天可获得1千元至3千元的补偿,不可归责的受害人则可获得3千元至5千元的补偿。在死刑冤案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三人的刑事补偿审理中,法院认为因三人曾经自白犯罪,于是属于可归责的那一边。三人遭刑求而不得不自白,在喊冤21年终获无罪后,这些自白却在刑事补偿程序中再次被法院用来作为调降补偿额度理由。司法错押了他们的青春,在刑补程序不忘指责他们「谁叫你们要自白呢」!

台湾冤狱平反协会第一位平反者陈龙绮,庆幸一场如星火般的再审平反经历并未让他承受入狱的苦难。然而,现行《刑事补偿法》所规范的补偿范围,以人身自由受拘束为主(关多久赔多久),并未考量到未入狱者在寻求冤案平反过程中的痛苦。遭判性侵,面临4年徒刑,使其事业全空,虽未入监但陈龙绮却得在社会过着失去姓名且没有明天的日子。无罪平反后,陈龙绮因为未入狱而被认为无伤无害,无须补偿。但,真是如此吗?

▲《刑事补偿法》的修正起因于去年举行的司改国是会议,诸多委员联合提案,期盼为平复冤狱受害者所受损害,应扩大刑事补偿之范围。(图/总统府

5月22日,司法院举行「刑事补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稿公听会,此次修法源起于去年召开的司改国是会议,由DNA冤案平反者陈龙绮与王薇君、陈旻园、李俊亿、毛松廷黄致豪赵仪珊等委员联合提案,在决议内容留下:「为平复冤狱受害者所受损害,应扩大刑事补偿之范围,并建立冤狱受害者之社会复归机制」的改革提案。司法院作为《刑事补偿法》主管机关,自是此项决议的负责单位,然而,如今司法院所提出的草案内容,并不令人满意。

首先,仍放入虚伪自白、逃亡等可归责事由,让冤案受害人在刑补程序继续面临是否可归责的检视。草案删去了第7条,却于第8条增列决定补偿金额时须审酌「受害人有虚伪自白、逃亡、干扰证据调查或其他事由而可归责」之情形,草案仍未放弃归责冤案受害人的机会

其次,草案仍然只看见冤狱天数却看不见冤案伤害。国外研究指出,当司法穷尽一切程序后,仍将无辜的人民判决有罪确定,让无辜者内心的无力感如同经历一场要卷走人生的巨大海啸。司法院草案仍未完整考量冤案可能的伤害,既未建立无辜受害者扶助机制,也未纳入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补偿,未能落实司改国是会议的决议。

人的审判难免有误,无辜者代替着社会中的多数人们承担着这难以忍受的司法风险,每位无辜者莫不是历经身心严重创伤,凭借着超乎常人意志力坚持清白,始有平反的到来。与其说,刑事补偿是无辜者要国家给个交代,不如说是无辜者给国家最后一次的表现机会。司法的文明程度正体现在司法将如何面对被冤判的无辜者,而我们都知道,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因冤案而逝去的岁月年华。我们衷心期待司法院听见被司法巨轮辗过后平反幸存的无辜者心声,提出一份完整看见冤案伤害的《刑事补偿法》草案。

罗士翔,台湾冤狱平反协会执行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