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船长陈火盛被控运毒 冤狱2966天获刑事补偿1186万

陈火盛(本报资料照片)

屏东县「得利10号」渔船2009年被查获纸箱运毒案,船长陈火盛判刑18年定谳,陈坐牢8年多后获再审,最高法院去年8月认为检方举证不足,判决陈无罪确定。陈日前以他再审获释前遭囚2966天,声请刑事补偿,高雄高分院决定补偿陈每天4000元,共补偿1186万4000元。

检方指控,陈火盛与林进龙、赵凤珠、林金群、谢龙宗(赵、林及谢3人判决有罪确定),及绰号「阿超」的男子计划从菲律宾以渔船走私海洛因毒品来台。

谢龙宗2009年5月8日指示赵凤珠临柜汇款购毒基金新台币300万元,另将余款230万元,由谢龙宗兑换成同额美金携至菲律宾,林金群与谢龙宗与「阿超」会合后,以3台DVD机台夹藏16块海洛因砖,利用渔船走私来台。

检方指控陈火盛驾驶「得利10号」渔船到达菲律宾纳卯港,与林金群、谢龙宗在菲律宾「红满公司」内碰面,林金群当场交付3台DVD机台夹藏16块海洛因砖的纸箱给陈。

陈男驾驶「得利10号」渔船返抵屏东东港码头,依林金群指示联络林进龙拿纸箱,林进龙亦依林金群指示联络谢龙宗前往领取;之后谢龙宗驾车前往林进龙住处领取藏16块海洛因砖之DVD机台的纸箱遭警方逮获。

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审后,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陈男知悉所载运纸箱内装之DVD机台藏放毒品,以及他收受任何对价性报酬或利益,改判无罪,去年8月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陈再审获判无罪确定。

陈因他再审获释前遭囚2966天,声请刑事补偿,指他因这起官司减少工作损失高达 6800万元,请求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补偿,但高雄高分院审酌后,决定补偿陈每天4000元,共补偿陈1186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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