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毒品倾向评估标准 毒品勒戒28天获刑事补偿8万4

法务部修正毒品倾向评估标准,毒品勒戒28天获刑事补偿8万4000元。(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3月法务部修正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经戒治处所依新修正之标准对陈姓勒戒男子重新评估,认为他无继续施用毒品之倾向免勒戒,但他已被强制戒治28天,陈声请刑事补偿,台湾高等法院准予补偿8万4000元,陈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提覆审。

法界指出除了因政策修改可以获得刑事补偿外,宪法法庭裁判违宪后,声请释宪人经非常上诉或再审等程序获得翻案后,也可以因先前被羁押或入狱服刑,获得刑事补偿费用。

本件请求人是因施用第二级毒品案件,经检察官向宜兰地方法院声请送强制戒治后,法官裁定他在去年3月12日到戒治处所强制戒治,他因不服强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而法务部也在同年3月26日修正「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纪录表」。

法务部依据修正后的评估标准,经法务部矫正署新店戒治所对陈男重新评估结果,总分未达60分,应评定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法院撤销原裁定,陈在同年4月8日出戒治所,他也请求受强制戒治期间之刑事补偿。

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误为对陈男执行强制戒治之原因,是因法务部去年3月26日修正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经戒治处所依新修正之标准对请求人重新评估,始认请求人无继续施用毒品之倾向,执行本案强制戒治相关之公务员之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高院认定陈男就此事也无可归责事由,考量陈受强制戒治日数共为28天,期间非长,以及其于强制戒治期间所受身体、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状,认以每日补偿3000元为相当,请求补偿,依其强制戒治之日数28天,准予补偿8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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