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被控疏失致受刑人获刑事补偿 高分院提告求偿1.2万被驳今上诉

台南高分院向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郭文俐提告求偿1万2000元,被一审驳回后,13日具状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地检署检察官郭文俐2021年借提陈姓女受刑人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时,因作业疏失,导致陈女有5天的强制戒治没有计入刑期,最后获刑事补偿7.8万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认为郭检有重大过失,提告求偿1万2000元。不过,台南地方法院简易庭认为,郭只有「监督书记官不周」的抽象过失,驳回求偿请求;对此,台南高分院13日不服具状上诉。此案将由台南地院审理。

台南高分院起诉主张,郭文俐向南检执行科丁股借提陈姓女受刑人,从2021年2月9日至同年3月25日前往法务部矫正署高雄戒治所执行观察、勒戒,随后自同年月26日起执行强制戒治。但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驳回郭检的强制戒治声请后,郭检当天即以「原戒治裁定撤销」通知高雄戒治所释放陈女,并在备注栏记载「解还台南分监执行」,但陈女直到同年4月21日才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前案有期徒刑,4月16日至21日仍在高雄戒治所受拘束人身自由,导致这5日没有计入前案刑期。

鉴于陈女从2021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0日,共有26天受到强制戒治,事后她以这26日未计入前案刑期为由请求刑事补偿;台南高分院也认定,这26日属违法强制戒治,准予补偿7万8000元,并已支付完毕。

不过,高分院认为,郭文俐在预开4月21日的提票、还押票时,明知陈女已在同年4月16日释放,并转为「受刑人」寄押在高雄戒治所,竟仍在提票及还押票的提讯事由栏记载为「原戒治裁定撤销释放」;备考栏也注记「本件被告戒治释放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形同昭告对方是4月21日戒治释放,同时解还台南分监接续执行,显然与事实不合。

其中,这5天原应计入前案刑期却被计入强制戒治期间,肇因郭检执行「强制戒治」及「刑罚」职务时,有违法行为,且是重大过失,经刑事补偿求偿审查委员决议对郭检求偿5日期间支出补偿金1万5000元的80%,即1万2000元。

不过,郭文俐主张,陈女执行观察、勒戒及强制戒治后,因法务部于2021年3月间修正评估标准,依新标准评定陈女难认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同日为陈女利益提出抗告,经台南高分院同年4月16日撤销强制戒治裁定后,即开立释票。但因陈女为借提的原在监受刑人,不能迳为释放,且当日台南地检署并无排定车辆解送受刑人返回台南分监,才开立乙种指挥书,将陈女以前案受刑人身分寄押在高雄监狱燕巢分监,另于同年月21日解还台南分监。

郭检强调,她所开立的乙种指挥书,并非代理原执行检察官职务,没有向执行检察官报告或通知的义务;所开立的提票、还押票也无记载与事实不符之情,系因现行制度不完备及执行科事后不作为才发生此一憾事,不能推由她负担,她并无过失可言。

台南地院也认为,此案系因郭文俐疏于身为主管的监督义务,以及执行科检察官也未尽审核执行书记官预拟甲种指挥书之责等种种原因累积所致;郭的责任属抽象过失,与高分院主张有重大过失不同,驳回高分院请求。

对此,台南高分院不服具状上诉,并强调郭文俐是具法律专业知识及刑罚执行权能的人,对攸关受刑人刑罚执行期限利益的重要事项,不能推诿不知,但她在开立提票、还押票的背景下,有几近故意程度的明知不实记载行为,岂可说不是重大过失?且只要稍加注意注记,即可避免此件补偿事件的发生,一审判决指郭仅有监督书记官的轻过失,并非重大过失,明显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判决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