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阳明附医院长唐高骏遭控贪污 判无罪刑事补偿48万

前阳明大学附设医院院长唐高骏。(本报资料照片)

前阳明大学附设医院院长唐高骏被诉在12年前,利用医院采购医疗器材的机会收业者11万多现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无罪确定,唐高骏请求刑事补偿以一天补偿最高额度5000元计算,共6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决定,以一天4000元计算,他遭押120天,决定补偿48万元。

高院指出,当年桃园地方法院对唐男裁定羁押及延长羁押,是因本案中厂商证称有给付回扣,且于执行搜索时,亦搜出厂商行贿之帐册、会计传票,足认唐的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国家司法权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法官羁押处分应属适当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则。

高院表示,唐男历次侦审否认犯行,并无意图招致犯罪嫌疑而误导侦审之行为,没有不为补偿或具有可归责事由之情事,可依刑事补偿法请求国家补偿,每天补偿4000元为相当,他请求补偿之羁押日数120天,准予补偿48万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提出声请覆审。

检方起诉,阳明附医2009年招标「输液型麻醉机」,唐高骏经由友人介绍结识郭姓厂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请购需求,事后标案果然由郭得标,郭认为唐居中帮忙,提拨15%得标金额,将11万5000元放在红酒礼盒,前往唐的阳明大学办公室当场交付。

唐高骏全盘否认指控,但因业者认罪,坦承是为了感谢唐的帮忙而行贿,士林地方法院一审比对业者内帐、现金支出传票,认定唐男犯行明确,依贪污罪将他判刑7年6月、褫夺公权4年,唐不服提上诉,检方对于另2年采购案无罪部分也提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输液型麻醉机」的采购预算是医院2007年就编定,与郭、唐在2009年餐厅餐叙没有必然关系,且唐在本件采购案标出前,也只跟郭见过一次面,2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对价关系」有疑义。

高院表示,郭在送红酒礼盒时并未向唐说明礼盒内有金钱,也能排除郭骗取「贿款」后侵占未交付唐男的可能性,由于郭的证述有诸多瑕疵,且欠缺足够的补强证据,因此改判唐无罪,上诉后,最高法院撤销。

高院更一审认为,检察官所提证据,无从认定唐与业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贿赂之意思合致,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仍判唐无罪,检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