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2年前柬埔寨击毙2人 无期徒刑改判无罪获刑事补偿

高院刑事大楼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王少梁被控2000年与同贩毒集团成员的刘姓男子起争执后,在柬埔寨刘男住所卧室枪杀刘男,还击毙房内1名女子,2012年他遭逮回台受审,一审到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3次判无期徒刑、2次获判无罪,去年更四审判无罪确定,他声请刑事补偿,高院决定他羁押1104天以一天3000元计算,获刑事补偿331万2000元。

高院考量当年桃园地院法官依法讯问王男后,他坦承有1990年持枪杀害刘男,且他案发后即长期定居大陆未曾返台,经大陆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始遣返回国,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法官因此裁定羁押,合乎比例原则,尚无违法或不当可言。

高院认为,王男因案突遭羁押,其本人及家人当备受影响,羁押期间身心所遭受痛苦、名誉减损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均难认轻微,但法官所为羁押裁定无违法及不当情节,以每天3000元核算,补偿金额合计331万2000元

检方起诉指控,50岁原名王加文的王少梁,是刘男贩毒集团成员,他因运输毒品问题遭柬埔寨海关查缉,不满刘未出面营救,且因毒品重大利益分配的问题怀恨在心,在柬埔寨购买改造手枪,计划杀害刘男。

2000年间,王男持枪进入刘位于柬埔寨金边市的住所卧室内,持烟灰缸砸刘的头部致其倒地后,用手枪朝刘头部射击致死,王男见房内有一名女子,也持枪击毙她。

王男杀人后,打电话给当时人在越南贩毒的郭子俊前往柬埔寨,协助他将尸体掩埋。郭在2004年间因另案遭台湾警方查获,主动供出王男杀人犯行,2012年陆方依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将王男从大陆遣返回台。

骨骸难辨 无证据证明杀人

桃园地院一审依杀人罪将王判处无期徒刑,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但高院更一审及更二审认为,无法找到死者骸骨,且不能证明王男杀人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撤销后,更三审认定王男犯行明确,恶性重大,判处无期徒刑。

案经最高法院第四次发回后,更四审认为,王虽在侦审期间曾说自己持枪射击1人,但后来又否认犯罪,他是否故意杀人及枪击过程、枪击对象等,涉及杀人犯行的核心事实,王前后供述不一,且依卷内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认定他涉犯杀人罪。

更四审指出,任职刑事局国际刑警科的吕姓警官证述,本案挖掘的骨骸无法分辨男女,且经鉴定,吕由柬埔寨取回的骨头、牙齿不能证明是人类所有,也无法证明是死者的骨头、牙齿,因无证据证明王男杀人,应判决无罪,因受惠《刑事妥速审判决》,因不得上诉,全案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