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死案国民法官判缓刑! 被告自首并赔偿1500万换缓刑

2023年8月2日深夜,张姓男子酒后开车载太太返家途中,与蔡姓男子驾驶的自小客发生撞击,两车都掉到田里。(读者提供∕吕妍庭嘉义传真)

去年8月2日深夜,张姓男子酒后开车载太太返家途中,与蔡姓男子驾驶的自小客发生撞击,蔡男当场伤重不治,这起酒驾致死案由国民法官审理,今(8日)判决出炉,张男因符合自首条件,加上给付和解金高达15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甚至为张男求刑,国民法官法庭评议后,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判张男有期徒2刑年,缓刑5年,并支付公库80万元。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2023年8月2日7点左右,在嘉义县太保市一家烧烤快炒店内饮用酒类,同日9点左右驾租赁小客车返家停留10分钟后,又载太太吕女前往东石乡老家和医院,当晚10点5分许,张男驾车行经东石乡龙港村县道166线5公里200公尺处时,车头不慎与蔡姓死者自小客右侧车身碰撞,两车都掉落路旁田地,翌日(3日)凌晨零时1分许,警方测得张男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52毫克。

经国民法官及职业法官所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今下午案件宣判,张男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依据判决所示条件支付损害赔偿,在判决确定4年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80万元,并向指定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机构或团体,提供240小时义务劳务,接受8场次法治教育课程,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嘉义地方法院说明判决理由,认为被告坦承犯行,并在审理时提出相关证据佐证,经国民法官法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应符合自首要件,应予减轻其刑。另被告当时虽严重超速,且明知不可酒后驾驶却仍有过度自信驾驶情形,造成被害人死亡,然考量被害人亦有未系安全带等过失,肇事原因并非全归责于被告。

法庭又审酌被告犯罪后态度恳切,与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原谅,且和解金额高达新台币1500万元,堪为目前司法实务上甚高之金额,数位被害人家属到庭陈述意见,均为被告求情,均表示希望国民法官法庭给予被告缓刑机会,所以给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