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内被要「当众吞吐」 14岁少女被恶男4度诱拍裸照
14岁的少女被男子要求在电影院为他口交,还4度传裸照给对方。(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台北一名男子去年6月透过手机游戏认识一名14岁少女,2人交往后,他先是4度要求对方拍下胸部、下体等部位的裸照满足性欲,之后趁2人到戏院看电影时,要求对方在座位上帮他口交;男子的律师事后辩称他患精神疾病,才屡次对未成年少女犯猥亵罪行,但法官不采信,判该男4年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该男透过手机游戏认识少女,两人交往期间他4度要求对方用手机拍下胸部、私密处等自拍照给他,以满足他的欲望;某次两人在电影院时,他趁着电影院四下昏暗,竟要求对方在座位上为他口交,事后少女的父母得知后气得提告,检方依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起诉该男。
该男事后虽坦承犯行,但其委任律师称,该男曾犯对未成年人猥亵罪获缓刑,此次再犯,足认其精神有反常状况,声请精神鉴定。不过法官认为,刘男于侦讯、审理期间,皆能清楚回答问题,难认有控制力减损或丧失状况,因此驳回。
法官认为,阿俊未记取上次判决教训,仍犯下与未成年相关案件,已造成小妍身心、人格发展受影响,且审酌阿俊至今仍未与小妍父母达成和解,最终依引诱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阿俊4年刑期,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