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狼玷辱14岁少女后不收手 又骗13岁国一女拍裸照上床

恶狼玷辱14岁少女后不收手,又骗13岁国一女拍裸照上床遭重判。(中时资料库)

一名家住台中的陈姓男子,透过脸书结交年仅14岁的A少女,双方连续发生5次性关系之后,又透过朋友介绍认识仅13岁国一少女B女,接着引诱B女,宣称「我要裸照」、「保证不会外流」等,让B女拍摄自身裸照给他观赏,接着又连续连续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后B女向老师报告,两位少女家长气得前往警局报案,在男方电脑内搜出猥亵照片,法官审理后,依引诱少年制造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与少女性交罪判刑5年2月徒刑。

根据判决书记载,陈男在108 年7 月15日于脸书网站上认识14岁的A少女,分别于8 月、9 月、12月及隔年1月,连续5次与A女发生性关系。

事后陈男又透过友人介绍认识一名13岁就读国一的少女,于109 年2 月29日某时,透过脸书以通讯软体MESSENGER 与B 女聊天时,传送:「我要全身裸体」、「我还要裸照」、「要拍到脸喔」、「我不会外流相信我」、「没关系」、「快啦」等文字讯息,引诱B 女自行拍摄裸露上半身照片传给他观赏。隔不久,两人在男方房间内又发生两次性关系。

两位少女母亲在得知上情后,气得向警局报案,经检方指挥搜索,在陈男电脑内查扣照片等证物,两名少女也坦承曾与他发生关系。

但陈男虽坦承骑车载送B女返家,但矢口否认有与少女发生关系,还辩称:我当时只有载B 女去台中市区乱晃,没有带她去我居所,也没有跟她发生性行为,后来B 女的哥哥就打电话给我,叫我载B 女回家。

法官审理后认为,审酌陈男明知A 女、B 女年纪尚幼,性自主能力尚未臻成熟,思虑亦欠周详,竟为满足一己之私欲,未克制己身性欲就与其等发生性关系,又利用网路上难以查证身分之特性,与B 女以通讯软体联系后,引诱B 女自行拍摄裸露猥亵影像供其观看,对A 女、B 女身心健全与人格发展致生不良影响,可见其法治观念薄弱;又迄今仍未与A 女、B 女或其等母亲达成和解或调解成立,因此判处5年2个月徒刑,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