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外国人 皆可声请冤狱补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3日初审通过「刑事补偿法修正草案」,为提升受害人权益保障,删除外国籍者限制,外国人和无国籍者将可依法请求合理补偿。(翻摄自国会频道/蔡雯如台北传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3日初审通过「刑事补偿法修正草案」,为提升受害人权益保障,删除第36条限制条约,让外国人和无国籍者都能受合理及平等对待,可依法请求合理补偿;另外,第7条「可归责于请求人时酌减补偿金额」规定,若依一般社会通念的标准过于抽象,因此删减,采用一般补偿金额规定。

依据现行「刑事补偿法」规定,只有母国签署联合国两公约的外国人在台受冤狱,才得以声请刑事补偿,司法院指出,先前规定是基于平等互惠原则所定,但基于人权立国、实践人道主义,应赋予外国人依法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且该条文也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因此提案修正,后经讨论予以删除。

另外,针对第13条规定,受不当拘禁被告一律自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裁判之「确定日」起算请求权时效,但部分人可能受限于出国、入狱等因素影响,或不知自己已获平冤,条文有失公允,委员会初审则修正,新增从「知悉日」起算声请刑补。

依刑事补偿法第6条第2项规定,羁押、徒刑、拘役等不当拘留被告若获判无罪或不起诉,可声请刑补,以3000至5000元不等折算一日补偿,至于罚金及易科罚金执行补偿,应依已缴罚金「加倍」金额附加依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但考量罚金及易科罚金属刑罚,与没收、追征、追缴规定应予以区别,因此将加倍改为「1.5至2倍」。

至于该法第7条规定,可归责于请求人时,按照个案情节,得依社会一般通念,另依其于标准决定补偿金额,由于一般社会通念的标准过于抽象,造成决定标准不一而常受抨击,因此委员会也将该条文删除。

对于刑补请求权人除现有一次性支付外,委员会初审也增订分期支付请求权,使补偿支付更为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