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豪/律师的职责

律师不单单只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种志业型的职务。(图/视觉中国CFP)

台湾公民明哲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颠覆国家政权罪》遭逮捕,至今下落不明。除了李先生人身自由的问题似已经引发情势逐渐升高,甚至有国际介入的趋势外,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则是李净瑜女士(李先生之妻)在六月初公开发表声明,强调将不为李先生在中国聘请律师。理由则是因为李女士「深知中国是人治而非法治国家,若聘请律师,等同承认中国法庭已符合文明国家的进程、接受其判决的合法性」等。(自由时报报导

或许难以体会,但我可以同理李女士难觅至亲心境之焦虑急切,以及求助无门的无奈。毕竟,任何个人权利国家机器面前,根本不堪一击。只是,李女士的一番声明,却让身为律师的我不禁重新思考了一遍:律师的职责究竟是什么?

律师的职责,莫非只是在春暖花开的和煦午后,在一个全然无法风险的开明公民社会里,安然地提供当事人法律意见,时而写意的写写专栏或法律小说

那么,开明的公民社会,从哪里来?

抑或律师其实不是职业,而是一种志业型的职务(注1)─只要略为认真的律师,无惧法治环境明朗险阻,社会氛围开明或封建,但有客户与法治需求之所在,哪怕有危及自己之风险,都必须依法戮力前行?

同样的国度,我想到了在中国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朋友们。

去年,一群中国律师朋友远道来访,还到律师研习全程旁听了我教授的「法庭辩护与交互诘问」课程。临行餐叙,除了闲谈有关台湾刑事辩护的现况外,我也问起了在中国执行刑事业务的心境。

「吃公安闭门羹、碰钉子的那是不在话下。重要还是记得先找好自己的辩护人;他也会在接案前找好他自己的辩护人。就这样,一波进去了,下一波辩护人接上,下下一波再预备。」对方一手拿着台湾啤酒,笑着这样说;一群来客点头称是。

我一听,却红了眼眶

「那又何必非当刑事律师不可呢?」

「那是。可想改变制度,不容易啊。热情既然在这一行,一波接着一波,想造成点改变,总算机会大些。总不成全给消失了吧?」

改变机会大不大,我不知道。但是709人们(注2),却证明了这些中国律师所言非虚。无论中国法院是否符合文明进程,这群人显然不怕用自己作赌注,一波波向前,只为了推动那么一点改变。

「那么,在台湾当刑事辩护律师呢?你处理过不少恶劣的案子;你的感受,我们特别想听听。」对方问。

「恶劣?跟你们,那没得比。顶多被骂、误解、吐口水,偶尔收到威胁信而已。没事。」我笑着,干了一杯。

律师的职责,说来简单:竭力辩护,力尽而后已;明知要败,仍须一战。台湾律师、中国律师,各国律师,其职责其实都不外如此。

或许,在律师的职责面前,中国律师并不会更不值得信赖

(注1:德国律师法第2条明文:律师职务并非一般职业(The work of a Rechtsanwalt is not a trade)。美国司法实务惯称律师为officer of the court法庭组成员。都是为了说明律师职务的特殊独立性公益性。)

(注2:2015年7月9日前后,中国以违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陆续逮捕数百名律师、律所人员维权人士及家属,称为「709大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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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豪执业律师,司法行为科学研究者;美国国家诘辩学院(NITA)师资。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