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专栏》忠实执行法律是行政的职责

行政机关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不只是消极地「不违法」,更必须积极、忠实地执行法律。(图/行政院提供,游念育台北传真)

行政院长卓荣泰先生,没有听过「依法行政」吗?

最近行政院拒绝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新修条文的规定,编列「每年每公顷新台币6万元」的预算。而且理由居然是说立法院修法不可以增加支出,侵犯行政预算权云云。这种说法,似乎是说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增加预算支出,否则就是侵犯行政权;也等于是宣告,行政院有着「拒绝执行法律」的任性权利。

这到底是哪一国的宪法教科书怪论?民主前辈们争取多年,让台湾从解严走向民主,不就是要争一个「依法行政」吗?现在行政院居然认为,他们可以用「不编预算」来对付他们不喜欢的法律,把立法内容挖空?

其实从前一阵子的「国会改革」争议,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院对于自己反对的法案,可以事前表示意见、透过同党立委杯葛反对、进行覆议,若真认为违宪也可以声请释宪。然而行政院这次既不覆议,也没有立即声请宪法法庭裁判,而是用「不编预算」来让这个「6万元补偿金」(原法为3万元)变成具文;还创出「立法增加预算支出必须行政院同意」的怪论,接着才说要声请宪法法院裁判。把这种宪法、行政法ABC的议题都要声请释宪,简直是把大法官当扫地机器人,完全践踏大法官们的法律学养与良心!

行政院院长必须知道什么是「行政」!行政,在英文就是 Executive,主要的职责乃是「执行法律」。国家重要决策必须透过立法院通过「法律」来实现,但法律本身不会执行,要靠着人、机关、组织、经费来实现。这就是「行政」的核心功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义务,不只是消极地「不违法」,更必须积极、忠实地执行法律。

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而且有义务「监督法律忠实地被执行」;美国最高法院更在1882年的判决就宣告「所有的政府公职,从最高位到最低阶人士,都是法律所造之物,且均有义务遵守法律。」准此,行政机关绝对无权对于已经生效施行的法律说三道四,而只能忠实执行。因为,行政乃是「法的仆人」;法律才是官员的最高老板,院长、总统也都要守法并实现法律。

行政院方以及部分民进党人士还乱引宪法70条与释字391号解释,瞎扯说法律不能增加预算支出。但宪法是限制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的「预算案」不能直接增加支出,哪儿说立法院自己通过的「法律案」不能明示或默示增加支出?

修法,本来就很可能会增加支出。例如去年因为民进党多起性骚扰案,立法院修改了《性别平等工作法》,让企业的某些性骚扰争议可以向地方政府直接申诉,地方政府并应进行调查。这就大大增加了调查所需的人力、费用。然而地方政府虽然被迫增加人力与财力,但基于依法行政,仍须编列预算、人力来执行这个规定。哪敢用「不编预算」来挖空法律?如果哪个地方政府胆敢这样做,劳动部、行政院难道不会强烈指摘批评吗?

再拿同为今年6月通过的《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来对比,它大幅增加地方民意代表与村里长的费用,金额恐怕远超过原住民禁伐补偿,但行政院有拒绝编列预算吗?

何况,法律已经施行,符合禁伐补偿规定的原住民已经对「每年每公顷新台币6万元」取得法律上的请求权。主管机关少给了,他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命主管机关给付。请问,行政院届时打输官司,可以再骂法官「侵犯行政权」吗?还是说,行政院认为只有「行政院同意的法律才有拘束力」?那依法行政从外控变成自愿配合,行政法教科书干脆改成「依行政院同意而行政」,或是「依民进党政策而行政」算了。

这不是向对岸的以党领政靠拢了吗?亏他们还说台湾的民主是与对岸最大不同之处呢。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