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憲法裁判的政治可預測性
宪法法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廖元豪
宪法法庭经常会碰上有重大公共争议,甚至是政治党派冲突的案件。这时人民就会发现,国家重大政治争议,竟是由十五位非民选的大法官来决定。宪法法庭代替民意机关与选举程序,成为「权威性价值分配」的机制。政党与一般大众自然想要预测「大法官们怎么判」。那么,大法官们的宪法裁判,应该天威难测,还是众望所归地容易预测呢?
答案是:宪法裁判应该在法理上可预测,而非在政治上容易预测。
法理上可预测,显示大法官即使处理高度争议案件,依然是「法的仆人」而受社会信赖;政治上好预测,却让人民觉得大法官不过就是政治打手,或是看风向的投机者,鄙视之心油然而生。
法理上可预测,是在法学上或释宪先例有扎实的基础,使法界专家能判断宪法法庭的裁判。而政治可预测性,则指人们在预测宪法裁判时,不是依据严格的法学规则,而是从以下标准来猜想:一、任命大法官的政党、总统;二、大法官的政党色彩与政治倾向;三、当前的政治权力或风向。
在宪法裁判,法律与政治的确不容易完全区分。大法官们更要有智慧,尽可能说服社会大众与法学界,我们是基于「法理」而非纯「政治」来裁判的。民主国家中,重大的政治争议与公共价值,居然是由一小撮非民选法律人来裁决,凭什么?凭的就是大法官行使司法权,作法律上的专业判断,而不依循政治有权者的意志,更不是大法官自己的价值偏好。司法权是受法所拘束的权力,是「解释」宪法而非自行「创造」宪法规范。大法官不只要自认做到这一点,更要让绝大多数人民「相信」大法官「不是政治判断」,宪法裁判方有正当性。
尤其台湾处于新兴民主文化,法治信仰也不够扎实,社会大众更容易用政治结果来猜测、解读宪法裁判。大法官要戒慎恐惧、如履薄冰地处理重大政治争议案件。在威权时期,戒慎恐惧是为了不要触怒当今;现在,如履薄冰则是不要破坏薄弱的「大众司法信心」。
宪法文字很模糊,因此宪法裁判是否遵循、引用先例,就是「法律上可预测性」的重要指标。如果宪法完全没有规范,又没有先例,大法官或许就尽量让政治社会自行运作,不要大动干戈改变现状,以免被人认为大法官们拿着司法权来实现个人的理想。而释宪先例虽可变更,但变更先例应属例外中的例外,务必要有极具说服力的论证,方可为之。绝不能像政权轮替就大幅更动前朝政策那样,急着想「翻转」一切。宪法裁判如背离先例,却在法理上欠缺强力基础,同时更在政治上符合「任命者的利益」、「大法官的偏好」,以及「现今执政者倾向」,那简直是完美符合大众的「政治观点」—宪法法庭有明确政治倾向。若真如此,司法权定分止争的功能将荡然无存,因为民众根本不相信这个裁决是「法律决定」。
美国有许多人怀念雷根时期任命的两位大法官—欧康纳与甘迺迪。因为这两位温和保守派大法官,总是践行中间路线、渐进主义,而且尊重先例,不惜打脸任命他们的共和党。他们让人相信大法官不是总统意志的延伸。堕胎、积极平权措施、同志权益等重大案件,于他们在位时都能作出社会大众尚可接受的判决。比起现在动辄推翻先例,实现共和党政纲的大法官们,他们才是司法的榜样。
期待中华民国的大法官们,也有同样的智慧与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形象,让宪法法庭在法律上可预测,而非政治上好猜测。(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