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大法官人選該有政治考量嗎?

宪法法庭有七位大法官将在十月卅一日任满,赖总统在八月卅日提名七位继任人选。立法院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查,那该怎么审?现在还没进入审查程序,掌握立法院多数的蓝白联盟已开始批评部分人选,也质疑赖总统提名的政治考量。看来赖总统再次圣躬独断,不顾立法院多数,事前未与在野党协调征询,是故这次的提名—同意之战,必然极为激烈。

最关键的问题是:立法院可否、如何考量「政治」因素?

多位立委质疑,这七位被提名人,除一位实务界人士外,均属「绿油油」色彩,有害大法官公正中立。但萧美琴副总统与民进党方面则表示,这七位人选的水准素养都很高,都应该被通过。可见一方认为要考量政治,另一方则主张立法院只能作素质、资格的审查。哪一边的见解,才符合宪法规定立法院同意权的意旨?

答案是:立法院当然可以考量政治因素,但是应该是与「宪法解释」有关的政治因素,而不是单纯批评被提名人的政治倾向。

宪法规定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而不是如同一般法官那样由国家考试与司法官训练来任职,就表示大法官不是单纯的司法文官,而是一种必须向公众、民意负责的职位。除了基本资格、法学训练,仍要倚赖总统与立法院的政治敏感度来挑出「全体国民可接受」的人选。

又因为宪法解释不只是裁决个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更能压过立法、行政等政府机关,而以司法行为来界定社会根本价值。国会全面改选、羁押制度的改变、同性婚姻的承认、通奸罪的除罪化等例子,都让我们看到大法官「一念之间」的影响有多大。尤其许多宪法解释是在宪法未规定的前提下做的决定(同性婚姻、国大延任自肥案是最典型例子),大法官人选的「价值」与「观点」当然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尤其,总统的提名往往有政治考量,期待新任大法官与自己的宪法观点一致。例如,美国前总统川普在当年竞选时就承诺,要提名「推翻堕胎权的大法官」,后来也实现这个承诺;雷根总统更是花了多年时间,要用自己提名的大法官去实现「削减联邦政府规模」的理想。赖总统也有许多「宪法观点」,包括国会扩权是毁宪乱政、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等等,他提名大法官人选之际,必然也会考虑他们是否与自己方向一致。

如果赖总统可以提名「符合总统宪法观的大法官」,那立法院当然也可以只同意「与立法院多数的宪法观一致的大法官」!若立法院多数认为「两国互不隶属」绝对抵触宪法,或是对宪法权力分立有着与赖总统完全不同的标准,自然也可以被提名人「不合本院宪法观点」为由予以否决。

大法官的提名—同意之战,其实反映了总统与国会间的政治力拉锯。因此,立法院在审查人选时,考量他们的政治立场以及宪法解释的政策影响,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考量政治」之余,立委也不宜单以被提名人之「政治立场」为质疑攻击标靶,毕竟每个人都有加入、支持特定政党的结社自由。美国有许多大法官都曾摆脱提名者的阴影,作出独立判断,成为司法独立的最佳范例。因此,立委在审查、询问及要求提供资料时,仍应尽量锁定大法官人选的「宪法观点」。从他们从前的论述行事、答询阶段的回复,再参酌个人品格可信度,揭露这七位人选的宪法解释方法论、释宪哲学及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忠诚度,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的依据。(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