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大法官打造世界最弱的民主國會

廖元豪

宪法法庭在台湾光复节,做出了「意料之中,法理之外」的一一三年宪判字第九号判决,将立法院通过的「国会改革」部分条文宣告违宪─而且是核心的部分。在这个判决下,中华民国立法院可能成为民主国家中最孱弱无力的国会。行政部门笑了,执政党乐了,但宪法法庭的公正性恐怕再度遭到重击。

首先要提醒,宪法法庭虽然宣告多条违宪,但也否定了柯建铭与青鸟们夸饰的「毁宪乱政」以及「没有讨论就没有民主」之说。因为判决指出,这些法律通过的过程虽有争议与瑕疵,但仍在国会自律范围内,其效力并无问题。

此外,大法官们还是承认立院可行使质询权、调查权及听证权,政府官员以及社会相关人士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甚至一直在吵的「反质询」,大法官也采取合宪性限缩解释,认为它并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要说立院不能行使调查权、调阅权、听证权,也是太过极端。

然而,本判决对立院最强一击,是拔掉所有法律上的强制、处罚权限。无论是「拒绝出席」、「拒绝缴交资料」,或是「虚伪陈述」,一律不得课处罚锾或是刑罚。也就是说,立院有权调查,但官员或民众不甩,缴出涂黑的资料,发表虚伪的证词假消息,也只要负不痛不痒的「政治责任」。

在政治人物有为有守、相互尊重的时代,或许立院根本不需要用到「罚锾」这种武器。但为什么这一届立委会觉得需要?就是因为在民进党执政八年多来,太多官员态度傲慢拒绝配合国会要求,该出席不出席,给资料不确实,甚至在国会殿堂公然撒谎。请问,质询问出的是假话,那还要质询作什么?行政部门不想当君子,那立院只好用对付小人的方法处理。结果宪法法庭说,立院还是监督,但是不能罚。这是不懂政治实务的天真,还是太过疼惜行政部门而敌视职司监督的立院?

大法官在这个判决一再强调某种前所未闻的法理:行政院对立院只负「政治责任」,而不可以负「法律责任」!而且还指出,立院如果要行使监督权力,一定要宪法明文规定。但这种法理根据宪法哪一条?或哪一个先例曾这样解释?大法官没有交代,仿佛是天上掉下来的神谕。而包括罚锾与刑罚在内的「国会强制调查权」,乃是民主国家普遍拥有的权力,几乎可说是普世价值。

而且这些调查权,往往都是宪法没有规定、由政治实务与司法判决承认的「默示权力」。为什么这些国家无分内阁制或总统制,都会发展出这些强制手段?就是因为它们早就看到,没有强制调查权、执行权的国会,根本就是无牙老虎!

立院作为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又是民选的监督机关,没了强制力,就只能吵架而已。多位大法官都是留学国外的宪法学界出身,可曾听过今天这个「不可以要求官员对国会负法律责任」的怪论?更何况释字五八五号解释早已承认调查权包含必要的「罚锾」处罚,本件判决为何要偷偷挖空先例?宪法法庭在法理依据薄弱的情况下,拔掉了立院好不容易长出来的乳牙,让行政更加高枕无忧,实在太过偏袒。

如果一切争议都只能政治解决,那接着立院也只能用通过法案、砍预算,以及否决人事权来对抗行政部门。偏偏这个判决可能让许多人民觉得,总统与政院还有个体贴的宪法法庭可以靠,这时最受伤的可能不是立院,而是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作者为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