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大法官释宪的一致性是建立公信的关键(廖元豪)

蔡英文总统提名的4名大法官继任人选,昨获立法院投票同意,未来15位大法官都是「英派」,台湾宪法审判的处境令人担忧。图为大法官在宪法法庭开庭审案。(本报资料照片)

10月1日起,宪法法庭的15名大法官就全为蔡英文总统所任命。部分媒体更用「马系」来称呼当前「唯4」由前总统马英九任命的大法官。媒体浓浓政治味的叙述,未尽公平,但大法官们也该警觉,在这样的制度与政治气氛下,释宪职务更须如履薄冰。

宪法规定大法官任期8年,因此每个总统如果能够连任,又与立法院多数同一政党,那都会有机会任命全体15位大法官。虽然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独立行使职权,是制衡政治部门最重要的机关,但在社会大众的眼里,总不免带有政治色彩──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是否就是总统的人马?

这种政治疑虑的本身,就多少会伤害宪法裁判的尊严──该监督、控制政治部门的大法官们,却被怀疑是政治任命。但这既然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任命/任期,若欲减少民众的政治疑虑,大法官们就该用自己的「表现」来说明自己遵循的乃是宪法,而不是一时的政治。

为了达到这点,适度的「司法自制」相当重要:大法官不是民选政治人物,不宜太积极地试图在这8年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是该像个法官,放下个人的价值,致力于恪遵宪法并遵循先例,让宪法法庭作为法律的仆人,使宪法裁判与过往大法官的解释成为更加逻辑体系一贯的整体。这才能避免「一朝天子一朝臣」的错误印象。

司法释宪可以采取积极主义,挑战社会传统与主流意见;也可以站在节制的立场,尊重民意与政治的运作。但宪法毕竟是「法」,解释宪法也该有法学上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因此,无论大法官个人有多么热切的理想,「改变先例」均该谨慎为之。必须有最坚强的论理,说服法界与社会大众这些改变是「必要」的,才能避免客观的宪法解释被看成主观的政治决策。

近年来的大法官,很勇敢地改变了一些重要的先例。包括原本解释为合宪的「通奸罪」被认定违宪,有限度肯认《民法》妨害名誉案件「强制道歉」的解释也被推翻,而关于《刑法》诽谤罪的衡酌标准亦在最近被调整。此外,在「立委声请前瞻释宪」与「监察院声请党产条例释宪」中,大法官更否定了多年来宽松审查释宪声请的惯行,突然增加前所未有的要件。这些都显示出现在的大法官们,颇有梁启超「不惜以今日之我,战昨日之我」之慨,而对「司法谦抑」、「遵循先例」不太买帐。

大法官当然可以改变先例,但这些改变的论据够强吗?以释字791号解释为例。这号在2020年做成的解释,推翻了2002年的释字554号解释,将《刑法》的通奸罪宣告违宪。然而,2020年的大法官,是否充分指出18年前,前辈们做成的解释有何严重错误?或是具体叙明这18年来,社会与法律的重大变动?没有!「婚姻关系中之性自主已经高过社会功能」,是释字791号解释中,大法官提高审查标准的重要依据。但证据何在?这是无庸置疑的常识吗?大法官唯一的论证是「此由系争规定一对婚姻关系中配偶性自主权之限制,多年来已成为重要社会议题可知」。然而,为什么通奸除罪化「成为重要社会议题」,就能导出「性自主地位的提高」?这个命题需要透过实证研究来认定,大法官是如何做成这个「事实认定」(finding)的?尤其在法务部提出民调显示当时仍有8成民众支持通奸罪的时候,大法官这样论证,不会让人觉得在自说自话吗?

至于有关妨害名誉或诽谤的案件,大法官变更先例时,除了欠缺「与先例对话」的论述外,自己的标准也不一致。大法官们明明在释字806号解释,非常明确地肯认了前例中,「言论内容之限制应采最严格审查」的标准,而且在111宪判2号判决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来处理「妨害名誉之强制道歉」;但在112宪判8号判决,大法官们好像完全忘了「最严格审查标准」这种自己写下的先例,反而在释字509号解释之上,另加一个「事前查证」的要件,使得以后所有转贴、评论的人都必须「先查证」才敢发言。这也是「变更先例理由不备」的例子。

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认为这些改变的「结果」,从学理上来说,见仁见智。对于某些进步判解(如释字748号解释),本人也极为赞赏。然而,大法官不是单纯的学者,不能主观、任性。变更先例,请先与先例认真对话。尊重宪法条文以及前辈大法官们的解释,让人民觉得大法官看重法律秩序,也使人们能够预测宪法法庭的裁判。这种健康的司法保守哲学,是在政治风浪中确保司法释宪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