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宪的一致性是建立公信的关键

(图/本报系资料照)

10月1日起,宪法法庭的15名大法官就全为蔡总统所任命。部分媒体更用「马系」来称呼当前「唯4」由前总统马英九任命的大法官。媒体浓浓政治味的叙述未尽公平,但大法官们也该警觉,在这样的制度与政治气氛下,释宪职务更须如履薄冰。

大法官任期8年,因此每个总统若能连任,又与立法院多数同一政党,都有机会任命全体15位大法官。虽然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独立行使职权,是制衡政治部门最重要的机关,但在社会大众的眼里,总不免带有政治色彩──总统任命的大法官是否就是总统的人马?

这种政治疑虑的本身就多少会伤害宪法裁判的尊严。若欲减少民众的政治疑虑,大法官们就该用「表现」来说明自己遵循的乃是宪法,而不是一时的政治。

为了达到这点,适度的「司法自制」相当重要:大法官不宜太积极地试图在这8年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是该像个法官,放下个人的价值,致力于恪遵宪法并遵循先例,使宪法裁判与过往大法官的解释成为更加逻辑体系一贯的整体。这才能避免「一朝天子一朝臣」的错误印象。

宪法毕竟是「法」,解释宪法也该有法学上的一致性与可预测性。无论大法官个人有多么热切的理想,「改变先例」均该谨慎为之。必须有最坚强的论理,说服法界与社会这些改变是「必要」的,才能避免客观的宪法解释被看成主观的政治决策。

近年来的大法官很勇敢地改变了一些重要的先例,在「立委声请前瞻释宪」与「监察院声请党产条例释宪」中,大法官更否定了多年来宽松审查释宪声请的惯行,这些都显示出现在的大法官们对「司法谦抑」、「遵循先例」不太买帐。

大法官当然可以改变先例,但这些改变的论据够强吗?以释字791号解释为例。这号在2020年做成的解释,推翻了2002年的释字554号解释,将《刑法》的通奸罪宣告违宪。然而,2020年的大法官是否充分指出18年前前辈们做成的解释有何严重错误?或是叙明这18年来社会与法律的重大变动?没有!「婚姻关系中之性自主已经高过社会功能」是释字791号解释中,大法官提高审查标准的重要依据,但证据何在?

大法官唯一的论证是「此由系争规定一对婚姻关系中配偶性自主权之限制,多年来已成为重要社会议题可知」。然而这个命题需要透过实证研究来认定,尤其在民调显示仍有8成民众支持通奸罪时,大法官这样论证不会让人觉得在自说自话吗?

至于有关妨害名誉或诽谤的案件,大法官变更先例时除了欠缺「与先例对话」的论述外,自己的标准也不一致。大法官们明明在释字806号解释明确肯认了前例中「言论内容之限制应采最严格审查」的标准,且在111宪判2号判决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来处理「妨害名誉之强制道歉」;但在112宪判8号判决,大法官们好像完全忘了「最严格审查标准」这种先例,反而在释字509号解释之上另加一个「事前查证」的要件,使得以后所有转贴、评论的人都必须「先查证」才敢发言。这也是「变更先例理由不备」的例子。

这些改变的「结果」,从学理上来说见仁见智。然而,大法官不是学者,不能主观、任性。变更先例,请先与先例认真对话。尊重宪法条文及前辈大法官们的解释,让人民觉得大法官看重法律秩序,也使人们能够预测宪法法庭的裁判。这种健康的司法保守哲学,是在政治风浪中确保司法释宪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