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启洲 首位通奸罪提释宪的法官

政大教授叶启洲2000年在高雄地院法官,因审理通奸案的被告生了小孩,成为首位就通奸罪声请释宪的法官。(取自政大法学院官网

大法官针对刑法通奸罪,将在5月29日作成新的解释,台湾首位就通奸罪声请释宪,是20年前担任法官的叶启洲教授,他主张通奸罪是「成人世界的丑陋规则」,虽然当年大法官作成不违宪解释,但他的法律见解也让法界省思通奸罪的合宪性

目前在政大任教的叶启洲,2000年担任高雄地院法官,当时审理通奸案的被告生了小孩,他认为一段不被祝福关系下所产生的、无辜的新生命不应该,也不需要在这样残酷的游戏规则下被牺牲。

他主张,通奸罪的存在,表面上是对性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实际上是刑法尝试对于人格内心感情世界所作的无效果规范,不符合「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通奸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

叶启洲当年在声请释宪书指出,如果婚姻外的性行为已使一方受胎产下非婚生子女,法律是否应该告诉该子女,生命的诞生是出于一个犯罪行为?甚至告诉这些小孩其生命的存在,就是其父母法院定罪的最强力的犯罪证据

不过,大法官会议2002年12月作成释字第554号,17位大法官一致认为,通奸罪是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维护与性行为自由间所为价值判断,并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间

大法官会议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础维持,原应出于夫妻双方情感信赖等关系,通奸罪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与第三人间的性行为自由,是不得已之手段;增强人民对婚姻尊重之法意识,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之伦理价值,有其一定功效。得以刑罚手段达到预防通奸、维系婚姻的立法目的,且将通奸行为处罚限于必要范围,未抵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