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车主/酒偿险 理赔门槛虽降低 新增除外责任上限
▲车主须先买第三人责任险才可附加投保酒偿险。(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车主该不该买酒偿险?有人认为保费低可增加保障,但也有人认为新修的理赔规定及除外责任,降低保障,目前市场的投保率约10%左右,车主投保前务必了解保单条约内容。
以该保单修改过的条款来看,若单纯看酒测数值的话,这张保单的理赔启动机制为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0.25毫克之间,非过去的0.25~0.55毫克。
酒偿险正式名称为「第三人责任保险受酒类影响车祸受害人补偿附加条款」,是在16年前(2002年7月)上市的商品,属于附约险。
由于目前市场上产险公司推出的车险,都是将喝酒驾车的这个项目,直接列为不保的除外责任。所以民众若是要扩大理赔范围到喝酒驾时的一些交通事故,就需加保酒偿险的附加条款,也就是产险业者会要求车主须先购买主约险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后,才能再加保这个酒偿险的附约险。
这个保险的承保条件与除外责任,在去(2017)年已修改其定义。
过去保单条款是说,当车主接受警方酒测的吐气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超过每公升0.25毫克,即可以启动理赔条件。加上过去法官对酒驾肇事车主判刑的公共危险罪,多是在酒测值超过0.55毫克者,因此当时保单条款没有列理赔的上限,但实务上多是理赔在0.25~0.55毫克者。
所以民众上网爬文看到写理赔0.25~0.55毫克时,请注意这是旧版的规定,非现今理赔约定。
而在交通部将此规定下修到0.15毫克时,目前的酒偿险保单的承保条件范围,已经修改为「所称受酒類影响系指饮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后驾驶汽車,其吐气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浓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之标准」,就没有像旧版用几毫克来定义启动的理赔条件。
并且还有清楚在保单条款上,载明「除外不保事项」。
就是被保险人(车主)有中华民国《刑法》第 185 条之3所规定的「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情事,且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从以上条款来看,若单纯看酒测数值的话,这张保单的理赔启动机制为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0.25毫克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