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失火赔偿责任强制投保责任险 金管会回应

立委钟佳滨等指出全台有895万户住宅,但住宅火险投保率仅36%,且有7成以上是逾20年、甚至40年的老宅,几乎不可能投保住宅火险,若不幸发生火宅,根本无力赔偿波及邻舍的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联署提案修保险法138条之5,明订住宅都要投保住宅火灾第三人责任险,但对经济弱势,授权主管机关规划保费补助办法。

保险法主管机关是金管会,以三点回应此修法,一需要完整管控配套机制,且目前强制人民或产业投保责任险的法规,都是订在各目的主管机关的法规,不是保险法。如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的住户要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观光条例规定,观光旅馆、民宿等要投保责任险,旅行社要投保履约责任险。

二是要强制投保住宅火灾第三人责任险,需要目的主管机关的完整配套,如稽查管控机制、未投保的法律效果,即未投保者要如何开罚,但保险法是规定保险契约及保险业监理的法规,若以保险法强制投保,恐与立法架构不合,且没有管机机制,很难达到强制投保效果。

三若是住宅管理的目的主管机关有规范强制投保的政策,及有完整配套机制,金管会将督促保险公司配合,提供适当的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