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负起停电损害赔偿责任

(图/本报系资料照)

3月3日全台再度无预警大停电,这是2016年蔡政府执政以来的第5次全台大停电,复电时间长达9小时,后续停电事故频传,影响550万用户。这几年停电原因千奇百怪,不是缺水、天气太热、椅子误撞,就是动物乱入、电网脆弱,但就是与缺电无关。政府解释牵强,勉强蒙混一、两次就罢,但用多了,就如同寓言故事中的「放羊的孩子」,没人会再相信政府的话。

查明停电原因固然重要,但大停电造成部分民众和业者庞大的财产和非财产上损失,政府实不应漠视其等权益,应当积极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给大众一个清楚的交代和合理的赔偿。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只看到台电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请辞,负起无用的行政责任;台电则是提出「基本电费」95折之赔偿方案,酌减几元电费。至于任内3次大停电、最该扛起政治责任辞职下台的经济部长王美花,仅以「自请处分」回应,引发外界一片挞伐,其恋栈官位的行径,令人不齿。

不过话说回来,在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体制中,部长不过就是个工具人,换谁都一样,对能源政策做不了主。在野党立委与其穷追猛打失职部长之去留,不如好好追究其法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

相较德国年平均仅约10分钟的停电时间,台湾民众的有感停电时间恐是数以时计。台电无预警停电次数频繁,影响消费者用电权益甚巨,可是目前台湾民众的「电权」保护,却是相当薄弱。审阅《台湾电力公司消费性用电服务契约》内容可知,除可归责于用户端事由而致停电者外,台电应就各种停电情形负起赔偿责任,无论其有无过失。只是前揭定型化契约中所称之赔偿条款,实属「补偿」性质,亦即经由退还停电时数或日数的些许基本电费,对用户表示歉意。此等微薄补贴,对照用户损失,仅是杯水车薪。立委应要求行政院消保处尽速检讨前述定型化契约中之不公平条款,以维护人民权益。

当然不满台电赔偿方案的民众和商家,还可依据《民法》第191条「工作物所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或是《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企业主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进一步向台电求偿。民众若依《消保法》提起诉讼,得请求台电赔付损害额之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追究台电的责任外,经济部作为台电的上级机关和《电业法》之中央主管机关,负有监督管理电业设备和电力技术及安全业务之责,亦难辞其咎。按《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台电乃国营事业,在我国电力市场具有高度独占性,其业务范围内设置的基础设施当属公共设施。经济部屡屡宣称大停电是因人为疏失或设备损坏所致,恰恰坐实经济部对台电的监督管理有疏失,自应负起国家赔偿之责。

不仅如此,经济部长王美花监管台电不力,未尽职守,导致人民权益受损,亦该当《国赔法》第2条第2项规定「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应负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受害户虽无权要求部长监督台电,然参照大法官释字469号解释,受害人如主张其权益系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而受损害者,仍得向国家请求赔偿,故经济部应就失职行为负起国赔责任,并于赔偿后向失职部长求偿。

现代法治国家之责任概念,已从早期国家无责任论、国家代位责任论,进展至国家自己责任论,亦即不问国家是否善尽管理人之责,皆应负起损害赔偿责任。蔡政府若无法保障人民用电无虞的基本权利,至少也该大方赔偿民众的停电损失。(作者为国立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