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赔偿案 判赔千万但桃园市府有望免负担国赔责任

▲五股大爆炸案最高法院判赔千万元确定。(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发生于2011年4月晚间的新北市五股区「新兴堂金纸铺」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伤及民宅受损。被害民众请求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与酿祸的万达烟火公司连带赔偿,二审审理后,判决桃园市府与万达公司须连带赔偿1053万余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9日驳回大部分的上诉,并将桃园市府连带赔偿部分废弃发回更审,桃园市府有望免赔。

本案发生于4月22日晚间,设籍在桃园的万达公司因已发生一件爆炸,遭桃园县消防局(改制后为桃园市消防局)要求销毁高空烟火。万达公司协理郑礼廷为避免烟火遭没入销毁,联络五股当地的「新兴堂金纸铺」负责人陈邱隆(已殁),找司机卢锦熹(已殁)帮忙载到三芝藏放

货车开到五股的金纸铺,搬运过程摩擦震动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过车辆、附近房屋总计造成4死38伤惨剧死者包含陈邱隆、陈邱隆母亲、卢锦熹与路过的林姓车辆驾驶。案发后震惊社会,其中本案刑责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间依业务过失致死等罪,判决郑礼廷2年有期徒刑定谳。至于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向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万达公司、陈邱隆及卢锦熹的家属,提出国家赔偿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连带给付4332万余元。一审法院2012年间判准连带赔偿1727万余元。

案件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仍判准桃园市府需与万达公司等被告,连带赔偿1053万余元。对此,桃园市府认为万达公司违规在先,已经先予以处罚,但万达公司并未依规定处理,私下爆竹烟火运出贩售,因而酿成事故,故桃园市府已善尽监督责任,拒绝赔偿,因此上诉第三审。

全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9日做出一部驳回、一部废弃的判决,最高法院将桃园市府连带赔偿的部分废弃,其余部分驳回。亦即万达公司与陈、卢等家属须连带赔偿1053万余元,另外桃园市府是否须连带赔偿,则须由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