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案国赔官司二审 金额缩减7百万仅准千余万

▲五股大爆炸案国赔官司,二审仅判准703万余元。(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五股区2011年4月晚间,发生大爆炸案件,造成4死38伤惨剧被害人提出国家赔偿民事求偿诉讼,一审判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万达烟火、「新兴堂金纸铺」负责人陈邱隆(已殁)及司机卢锦熹(已殁)的家属,须连带赔偿1727万余元。但上诉二审后,高院30日改判赔偿1030万余元,判准金额减少7百万元。

这起大爆炸案件发生于4月22日晚间,设籍在桃园的万达公司因已发生一件爆炸,遭桃园县消防局(改制后为桃园市消防局)要求销毁高空烟火。万达协理郑礼廷为避免烟火遭没入销毁,联络五股当地的「新兴堂金纸铺」负责人陈邱隆,找司机卢锦熹帮忙载到三芝藏放货车开到五股香铺,搬运过程摩擦震动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过车辆、附近房屋总计造成4死38伤惨剧,死者包含陈邱隆、陈邱隆母亲、卢锦熹与路过的林姓车辆驾驶。

被害人家属事后向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万达烟火、陈邱隆及卢锦熹的家属,提出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连带给付4332万余元。一审法院2012年间判准连带赔偿1727万余元。

案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于30日宣判,高院重新计算损失后,改判决国赔与民事连带赔偿1030万余元,比起一审判准金额足足少了700万元,可上诉。其中差异较大的为附近的3名屋主,一二审判准金额分别相差130万、127万与113万余元。

本案刑责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间依业务过失致死等罪,判决郑礼廷2年有期徒刑定谳。至于万达烟火公司也被桃园县消防局开出罚单150万元,也打起行政官司,目前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另外新兴堂金纸铺负责人陈邱隆、司机卢锦熹2人因死亡,未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