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尘爆正妹59%三度烧伤手脚疤痕挛缩 二审判保险公司赔300万
▲八仙尘爆案中一名伤者,获得高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0万元(《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发生在2015年6月间的八仙水上乐园粉尘爆炸案件,年仅19岁的正妹王姓女子因此受有体表面积50至59%之三度烧伤、手指脚指疤痕挛缩。王女提出民事诉讼,向当时投保的和泰产险公司求偿300万元。一审全数判准,案经上诉,高等法院18日二审也驳回上诉,仍判准赔偿300万元。可上诉。
本案起源于2015年6月27日晚间8时许,由「玩色创意国际有限公司」与「瑞博国际整合行销有限公司」所举办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对」活动,地点选在八仙乐园抽干的游泳池「快乐大堡礁」园区。但因以玉米淀粉及食用色素所制作之色粉引发粉尘爆炸燃烧,现场瞬间烧成火海。由于参加活动的多为青年人,在大火瞬间燃烧下,数百人均被烧伤。陆续送医治疗,至今15死484轻重伤。案发后检警归责于活动负责人吕忠吉,仅对吕1人提起公诉,吕忠吉最后遭判刑5年定谳,已于2023年7月间出狱。
伤者则陆续透过法律程序请求赔偿。其中当时年仅19岁的正妹王姓女子当时全身受到69%之烧伤,其中50至59%为三度烧伤、手指脚指疤痕挛缩,痛不欲生。她起诉求偿778万余元,另外她的父母也分别求偿100万元,要求八仙公司与吕男及其2公司连带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吕忠吉需负担赔偿 632万3277元确定。但因吕男根本没有资力,无法清偿,这笔钱根本拿不到手。
王女再向当时承保本案公共意外责任险的和泰产险公司求偿,由于当时和泰公司与活动单位签下的保单约定,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为300万元,因此王女依照《保险法》规定,请求和泰产险给付300万元。
法院审理时,和泰产险主张公司与活动单位签约,并非与王女签约,即便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的对口单位应该也是活动单位,而非直接给付给王女。但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全数判准。和泰产险上诉第二审。
高等法院二审审理后,于18日宣判,高院采信一审观点,驳回和泰产险的上诉,仍认定和泰产险必须给付300万元。